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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邮市国土资源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17-09-26 08:42  来源:高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字号:[ ]
  

高邮市国土资源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编号

  抽查

  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

  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及要求

  备注

 

  1

  测绘地理信息市场巡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五章 测绘资质资格与测绘市场   

  2、《江苏省测绘条例》

  第二章 测绘资质资格与测绘市场

  3、《江苏省测绘市场管理规定》

  第四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八条全部内容

  市国土局

  市辖区内测绘地理信息持证单位

  50%

  每年

  1

  现场检查

  1、单位基本情况;

  2、测绘资质资格条件符合情况;

  3、承揽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以及参加市场活动情况;

  4、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合同履约以及市场信用情况;

  5、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等法定义务履行情况。

  对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发包单位检查下列内容:1、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立项情况;2、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发包情况;3、其他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活动情况。

  123大项可视情况合并检查

 

  编号

  抽查

  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

  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及要求

  备注

  2

  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

  测绘单位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三十四条 测绘单位应当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2、《江苏省测绘条例》

  第二十四条 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测绘成果质量监督管理。

  基础测绘和使用财政资金超过五十万元的其他测绘项目的测绘成果,应当经测绘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测,质量合格的方可提供使用。

  3、《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管理办法》(国测国发 [2015]17号)

  4、《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测国发 [2010]9号)

  

  

  

  

  市辖区内测绘地理信息持证单位

  50%

  每年

  1

  现场检查

  1、项目技术文件的完整性和符合性;

  2、项目中使用的仪器、设备等的检定情况及其精度指标与项目设计文件的符合性;

  3、引用起始成果、资料的合法性、正确性和可靠性;

  4、相应测绘成果各项质量指标的符合性;

  5、成果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123大项可视情况合并检查

  编号

  抽查

  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

  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及要求

  备注

  3

  地理信息保密专项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二十九条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利用。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适用国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对外提供的,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以下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

  第四条 汇交、保管、公布、利用销毁测绘成果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安全。

  

  

  

  

  市辖区内测绘地理信息持证单位

  50%

  每年

  1-2

  现场检查

  涉密地理信息成果生产、保管、复制、转借、销毁等重点环节管理情况;涉密地理信息成果电子数据的存储、传输和使用情况。

 

  编号

  抽查

  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

  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及要求

  备注

  4

  地图市场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商后,报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发生错绘、漏绘、泄密,危害国家主权或者安全,损害国家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市辖区内地图市场

  100%

  每年

  1

  现场检查

  1、地图编制资质和审图号;

  2、地图政治性问题;

  3、地图编制规范;

  4、地图侵权造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