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证明遗失(灭失)作废声明
因权利人保管不善。将不动产证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下列遗失的(灭失)的不动产证明声明作废。
序号
权利人
不动产坐落
原不动产证明号
备注
1
徐月萍、袁红军
高邮市盛丰南苑1-101
邮房高邮镇字第150773号
公告单位:高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