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作废声明
因权利人保管不善。将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将下列遗失的(灭失)的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声明作废。
序号
权利人
不动产坐落
原权证号
备注
1
高邮市城北医院
高邮市东台巷177-3号
房产证号:0027181号
2
邮国用(1997)第09302号
公告单位:高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