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证明遗失(灭失)作废声明
因权利人保管不善。将不动产证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下列遗失的(灭失)的不动产证明声明作废。
序号
权利人
不动产坐落
原不动产证明号
备注
1
高邮市鑫鹏置业有限公司
高邮市武安路399号沄溪书院9幢1504室
苏(2021)高邮市不动产权第0011405号
公告单位:高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