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专题专栏 > 科学普及
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小问答
发布时间:2023-11-01 15:56  来源:建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字号:[ ]

  ■   问:什么是食用林产品?

  答:用作木材以外的树木直接产出,以食用为目的的初级产品或原料,如果品、食用油料、香调料等。

  ■    问 :江苏省食用林产品主要监测品种有哪些?

  答 :近几年,江苏省林业局开展的食用林产品及产地环境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主要监测对象为:核桃(含薄壳山核桃)、板栗、银杏、竹笋、蓝莓等。

  ■    问:江苏省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的项目主要有哪些?

  答:江苏省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主要有:污染物(主要是重金属元素)、农药残留。产地环境监测项目主要为土壤中重金属元素。

  食用林产品监测项目重金属元素判定标准依据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

  食用林产品监测项目农药残留判定标准依据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

  土壤中重金属元素判定标准依据为: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 15618)。

  ■    问:国家禁用或限用农药有哪些?

  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农药管理条例》,禁止(停止)使用的农药(50种),包括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类、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氯磺隆、胺苯磺隆、甲磺隆、福美胂、福美甲胂、三氯杀螨醇、林丹、硫丹、溴甲烷、氟虫胺、杀扑磷、百草枯、2,4-滴丁酯等、甲拌磷、甲基异柳磷、水胺硫磷、灭线磷。

  2,4-滴丁酯自2023年1月23日起禁止使用。溴甲烷可用于“检疫熏蒸处理”。杀扑磷已无制剂登记。甲拌磷、甲基异柳磷、水胺硫磷、灭线磷,自2024年9月1日起禁止销售和使用。

  ■    问:我国禁限用农药和高风险农药的管理政策有哪些?

  答:《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十一条中规定: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第四十九条中规定: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

   第一百二十三条中规定: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三十四条中规定:农药使用者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

  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

  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6次会议、2021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条 在食品生产、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