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事项运行标准化、供给规范化、企业和群众办事便利化,促进营商环境再优化。现根据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事项办理指南(2023年版)》要求,对原有我市建设项目规划办理事项指南内容作出更新。江苏政务服务网内的服务指南由于网站管理要求,目前无法实施同步更新,给您带来不便请谅解。现就相关内容公示如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3、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正)
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前或者备案前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应当合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4、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5、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正)
第三十一条 根据国家规定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参与建设项目前期选址工作,提出选址建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前,向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6、 《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 号)
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不再单独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7、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
生态保护红线是国土空间规划中的重要管控边界,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以下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依照法律法规执行。
1. 管护巡护、保护执法、科学研究、调查监测、测绘导航、 防灾减灾救灾、军事国防、疫情防控等活动及相关的必要设施修筑。
2. 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允许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用海用岛、耕地、水产养殖规模和放牧强度(符合草畜平衡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开展种植、放牧、捕捞、养殖(不包括投礁型海洋牧场、围海养殖)等活动,修筑生产生活设施。
3. 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古生物化石调查发掘、标本采集和文物保护活动。
4. 按规定对人工商品林进行抚育采伐,或以提升森林质量、优化栖息地、建设生物防火隔离带等为目的的树种更新,依法开展的竹林采伐经营。
5. 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科普宣教及符合相关规划的配套性服务设施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及维护。
6. 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通讯和防洪、供水设施建设和船舶航行、航道疏浚清淤等活动;已有的合法水利、交通运输等设施运行维护改造。
7. 地质调查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包括:基础地质调查和 战略性矿产资源远景调查等公益性工作;铀矿勘查开采活动,可办理矿业权登记;已依法设立的油气探矿权继续勘查活动,可办理探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勘查区块范围)、保留、注销,当发现可供开采油气资源并探明储量时,可将开采拟占用的地表 或海域范围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调出生态保护红线;已依法设立的油气采矿权不扩大用地用海范围,继续开采,可办理采矿权延 续、变更(不含扩大矿区范围)、注销;已依法设立的矿泉水和 地热采矿权,在不超出已经核定的生产规模、不新增生产设施的前提下继续开采,可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矿区范 围)、注销;已依法设立和新设立铬、铜、镍、锂、钴、锆、钾盐、(中)重稀土矿等战略性矿产探矿权开展勘查活动,可办理探矿权登记,因国家战略需要开展开采活动的,可办理采矿权登记。 上述勘查开采活动,应落实减缓生态环境影响措施,严格执行绿色勘查、开采及矿山环境生态修复相关要求。
8. 依据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规划开展的生态修复。
9.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与邻国签署的国界管理制度协定(条约)开展的边界边境通道清理
10. 法律法规规定允许的其他人为活动。开展上述活动时禁止新增填海造地和新增围海。上述活动涉 及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原则上仅允许按照相关规定对海岛自然岸线、表面积、岛体、植被改变轻微的低影响利用方式。
8、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
缩小用地预审范围。以下情形不需申请办理用地预审,直接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1)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用地;(2)油气类“探采合一”和“探转采”钻井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用地;(3)具备直接出让采矿权条件、能够明确具体用地范围的采矿用地;(4)露天煤矿接续用地;(5)水利水电项目涉及的淹没区用地。
简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查。涉及规划土地用途调整的,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允许调整的情形,规划土地用途调整方案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阶段提交;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允许占用的情形以及避让的可能性,补划方案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阶段提交;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重点审查是否属于允许有限人为活动之外的国家重大项目范围,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阶段提交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不可避让论证意见。
重大项目可申请先行用地。需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国家重大项目和省级高速公路项目中,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期紧或受季节影响确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可申请办理先行用地,申请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用地预审控制规模的30%。先行用地批准后,应于1年内提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申请。
9、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要求的通知》(苏自然资规发〔2019〕2号)
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10、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的通知》(苏自然函〔2023〕880号)
(一)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开展的有限人为活动,必须符合142号文规定的十类有限人为活动情形,禁止新增填海造地和新增围海,且不得破坏所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生态功能。
(二)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之外,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类型、级别严格按142号文执行。
(三)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重要湖泊湿地、生态公益林等区域,依照法律法规执行。生态保护红线内人为活动涉及上述区域的,应当按规定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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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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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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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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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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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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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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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线下)报建→受理→网上办理→窗口/EMS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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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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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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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批准权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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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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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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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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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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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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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
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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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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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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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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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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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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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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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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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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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项目建设背景、基本情况、项目申请用地情况、是否需要踏勘论证、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情况、其他情况、小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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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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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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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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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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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材料可作为项目建设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建设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或者产业政策的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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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明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现状图、地形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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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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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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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DWG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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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地评价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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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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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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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开展节地评价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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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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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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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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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以下两种情形的需要(1)线性工程面积大于100公顷,块状工程面积大于70公顷;(2)耕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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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址论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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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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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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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成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独立选址的建设项目以及可能对国土空间规划产生重大影响的区域性基础设施项目,还应当提供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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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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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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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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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间可共享的免于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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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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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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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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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委托办理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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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是否收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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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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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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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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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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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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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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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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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台市北海西路8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E16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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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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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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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8:30-12:00,14:0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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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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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515-6800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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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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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5-68000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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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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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进程及结果查询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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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5-6800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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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三十九条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正)
第三十九条 土地所有权人拟出让、出租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提出拟出让、出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明确土地界址、面积、用途和开发建设强度等。
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3、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正)
第三十二条 下列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一)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
(二)省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且位于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
(三)省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且跨城市、县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选址意见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选址位置和下一阶段规划要求,附选址位置图。
第三十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的制定。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和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退让、绿地率、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规划要求,以及有关规划引导要素,并附规划用地红线图。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确定规划条件应当同时明确其有效期。规划条件的有效期不得少于一年。超过有效期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出让前重新核定规划条件。重新核定规划条件的,不得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得改变规划条件。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住宅项目的规划条件除了应当明确本条第三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明确同步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时序,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内容。住宅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同步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内容依法应当先经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变更的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对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因公共利益需要外,申请变更的内容涉及提高容积率、改变使用性质、降低绿地率、减少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变更规划许可前应当采取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申请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4、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37号)
规范规划条件设置:
(一)严格依据详细规划核定规划条件,明确用地位置、面积、土地用途、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退让、停车泊位以及公共服务、市政交通设施配建、城市设计、风貌管控等。对于乡村产业发展、乡村建设等乡村振兴用地允许适当简化规划条件有关内容。不得将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管控要求之外的非空间治理内容纳入规划条件,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设置规划条件。鼓励地方在规划条件确定后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二)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详细规划核定规划条件,作为出让公告、有偿使用合同、入市方案的组成部分。以划拨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批准使用集体土地举办乡镇企业、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依据详细规划核定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纳入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集体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明确的规划要求达到规划条件深度的,可作为规划条件使用。未依法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供应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确需变更的,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的要求。变更内容不符合详细规划的,应当依法定程序修改详细规划后方可办理规划条件变更手续。
2.2.1 办事指南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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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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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条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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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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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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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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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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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线下)报建→受理→网上办理→窗口/EMS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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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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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批准权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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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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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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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清单
|
是否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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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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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
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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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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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条件确定申请范围或地块相关地籍资料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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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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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文件或DWG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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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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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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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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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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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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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势性地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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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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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
|
DWG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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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可共享的免于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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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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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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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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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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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5个工作日(不含规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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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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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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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台市金海东路25号国土大厦4楼
|
8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8:30-12:00,14:30-18:00
|
9
|
咨询电话
|
0515-85258205
|
监督电话
|
0515-85221075
|
10
|
办理进程及结果查询途径
|
0515-85258205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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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2、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正)
第三十四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
(二)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相关材料,初步审查总平面图,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性质、面积,建设规模和建筑面积等,并附规划用地图。
需要编制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十六条 改建、扩建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涉及改变原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或者提高容积率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相关材料,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事项的,还应当按照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改建、扩建项目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应当采取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因改建、扩建对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3、 《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 号)
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再单独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向所在地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经有建设用地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4、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要求的通知》(苏自然资规发〔2019〕2号)
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设区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自然资源部要求,对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在建设单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1.2.1 办事指南
1
|
事项类型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划拨类)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2
|
办理流程
|
线上(线下)报建→受理→网上办理→窗口/EMS送达
|
3
|
实施机关
|
有批准权部门
|
4
|
办理材料
|
材料清单
|
是否必要
|
纸质材料
|
电子材料
|
备注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
|
是
|
原件1份
|
PDF文件
|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是
|
复印件1份
|
PDF文件
|
内部可共享的免于提供
|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及附件、附图
|
是
|
复印件1份
|
PDF文件
|
部门间可共享的免于提供
|
项目初步总平面图
|
是
|
原件1份
|
PDF文件
|
|
标明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地形图
|
是
|
原件1份
|
PDF文件
|
|
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
是
|
复印件1份
|
PDF文件
|
部门间可共享的免于提供
|
授权委托书
|
|
原件1份
|
PDF文件
|
涉及委托办理的需要
|
5
|
是否收费
|
否
|
6
|
办理期限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7个工作日
|
7
|
办理地址
|
东台市北海西路8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E16窗口
|
8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8:30-12:00,14:00-17:30
|
9
|
咨询电话
|
0515-68000323
|
监督电话
|
0515-68000653
|
10
|
办理进程及结果查询途径
|
0515-68000323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正)
第三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相关材料,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不得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规划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因转让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原因,致使建设主体名称变更的,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变更后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改建、扩建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涉及改变原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或者提高容积率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相关材料,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事项的,还应当按照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改建、扩建项目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应当采取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因改建、扩建对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3、 《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 号)
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再单独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向所在地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经有建设用地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规划条件编制土地出让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组织土地供应,将规划条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建设单位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2.2.1 办事指南
1
|
事项类型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出让类)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2
|
办理流程
|
线上(线下)报建→受理→网上办理→网上签发→窗口/EMS送达
|
3
|
实施机关
|
有批准权部门
|
4
|
办理材料
|
材料清单
|
是否必要
|
纸质材料
|
电子材料
|
备注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
|
是
|
原件1份
|
PDF文件
|
|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
是
|
复印件1份
|
PDF文件
|
部门间可共享的免于提供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附件
|
是
|
原件1份
|
PDF文件和DWG文件
|
内部可共享的免于提供
|
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
是
|
复印件1份
|
PDF文件
|
部门间可共享的免于提供
|
授权委托书
|
|
原件1份
|
PDF文件
|
涉及委托办理的需要
|
5
|
是否收费
|
否
|
6
|
办理期限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7个工作日
|
7
|
办理地址
|
东台市北海西路8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E16窗口
|
8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8:30-12:00,14:00-17:30
|
9
|
咨询电话
|
0515-68000323
|
监督电话
|
0515-68000653
|
10
|
办理进程及结果查询途径
|
0515-68000323
|
|
|
|
|
|
|
|
|
4.1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2、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正)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商品房预(销)售许可等手续。
前款所称的其他工程建设,包括广场、停车场、重点绿化工程,城市雕塑、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大中型或者受保护的建筑物外立面装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十九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三)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按照规定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还应当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公布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当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评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证,还应当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3、 《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 〔2023〕69 号)
鼓励同步核发规划许可。对市政基础设施和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在不违反市场公平竞争原则的前提下,可在土地供应前,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及土地使用标准核提规划条件,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按程序纳入供地方案,实施“带方案供应”。其中,以出让方式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一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划拨方式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一并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鼓励地方探索同步发放不动产权证书,依法依规实行“交地即交证”。
聚焦规划条件落实情况分类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重点审查涉及安全、主要控制线、景观风貌等管理要求。其中,建筑工程类项目应重点审查土地用途、控制指标、场地布局、公共空间、相邻关系、建筑高度、风貌形态、设施配建等;交通工程类项目应重点审查道路等级(轨道交通类型)、相邻关系、竖向标高、横断面等;管线工程类项目应重点审查管线类型、安全间距、敷设埋深、相邻关系等。
探索建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和告知承诺制。各地可在不影响周边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不改变建筑主体结构、不破坏景观环境、保证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对老旧小区微改造、城市公共空间服务功能提升等微更新项目,探索制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并完善监管机制。各地还可区分项目类型、风险程度,按照最大限度利企便民的原则探索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明确提交材料的要求、承诺的具体内容以及违反承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申请人以书面形式作出承诺的,可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作出许可决定,并做好后续监管。
4、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37号)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及集体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明确的宗地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应严格一致,不得擅自改变。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批前公示,经依法审定后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依法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对开发经营类多宗出让地块实施统一规划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相关指标应符合各宗地地块出让合同附具的规划条件,不得通过统一规划规避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和配套要求。地方应依法明确改建、扩建项目重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情形和程序。未依法依规取得规划许可,不得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以集体讨论、会议决定等非法定方式替代或改变规划许可。
4.1.2.1 办事指南
1
|
事项类型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2
|
办理流程
|
线上(线下)报建→受理→网上办理→窗口/EMS送达
|
3
|
实施机关
|
有批准权部门
|
4
|
办理材料
|
材料清单
|
是否必要
|
纸质
材料
|
电子
材料
|
备注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申请表
|
是
|
原件1份
|
PDF文件
|
|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
是
|
复印件1份
|
PDF文件
|
部门间可共享的免于提供
|
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
是
|
复印件1份
|
PDF文件
|
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符合国办发〔2019〕规定的项目类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适用新建项目)、不动产权证、国有建设用地租赁协议等。内部可共享的免于提供。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是
|
原件1份
|
PDF文件或DWG文件
|
含日照分析报告
|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
是
|
原件1份
|
DWG文件
|
仅提供与规划相关部分
|
修建性详细规划
|
|
原件1份
|
PDF文件或DWG文件
|
按照规定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
|
消防、环保、卫生等相关部门意见
|
|
复印件1份
|
PDF文件
|
根据项目性质的需要征求
|
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
是
|
复印件1份
|
PDF文件
|
部门间可共享的免于提供
|
授权委托书
|
|
原件1份
|
PDF文件
|
涉及委托办理的需要
|
5
|
是否收费
|
否
|
6
|
办理期限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7个工作日
|
7
|
办理地址
|
东台市北海西路8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E17窗口
|
8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8:30-12:00,14:00-17:30
|
9
|
咨询电话
|
0515-68000311
|
监督电话
|
0515-68000653
|
10
|
办理进程及结果查询途径
|
0515-68000311
|
|
|
|
|
|
|
|
|
|
|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2、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正)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商品房预(销)售许可等手续。
前款所称的其他工程建设,包括广场、停车场、重点绿化工程,城市雕塑、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大中型或者受保护的建筑物外立面装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十九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三)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按照规定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还应当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公布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当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评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证,还应当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4.2.2.1 办事指南
1
|
事项类型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市政工程)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2
|
办理流程
|
线上(线下)报建→受理→网上办理→窗口/EMS送达
|
3
|
实施机关
|
有批准权部门
|
4
|
办理材料
|
材料清单
|
是否必要
|
纸质材料
|
电子材料
|
备注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市政工程)申请表
|
是
|
原件1份
|
PDF文件
|
|
项目立项批文
|
是
|
复印件1份
|
PDF文件
|
部门间可共享的免于提供
|
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
是
|
复印件1份
|
PDF文件
|
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适用新建项目)、不动产权证、国有建设用地租赁协议等。内部可共享的免于提供。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是
|
原件1份
|
PDF文件或DWG文件
|
|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
是
|
原件1份
|
DWG文件
|
|
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
是
|
复印件1份
|
PDF文件
|
部门间可共享的免于提供
|
授权委托书
|
|
原件1份
|
PDF文件
|
涉及委托办理的需要
|
5
|
是否收费
|
否
|
6
|
办理期限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7个工作日
|
7
|
办理地址
|
东台市北海西路8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E17窗口
|
8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8:30-12:00,14:00-17:30
|
9
|
咨询电话
|
0515-68000311
|
监督电话
|
0515-68000653
|
10
|
办理进程及结果查询途径
|
0515-68000311
|
|
|
|
|
|
|
|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2、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正)
第四十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下列临时建设,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在临时用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在建设用地上因施工、管理等需要临时搭建的工棚、库房、管理用房、围墙等;
(三)其他确需进行的临时建设。
临时建设不得妨碍城市交通和公共安全,不得影响城市景观和周围建筑物的使用,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七条 临时建设的使用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恢复场地原有状况。
临时建设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4.3.2.1 办事指南
1
|
事项类型
|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2
|
办理流程
|
线上(线下)报建→受理→网上办理→窗口/EMS送达
|
3
|
实施机关
|
有批准权部门
|
4
|
办理材料
|
材料清单
|
是否必要
|
纸质材料
|
电子材料
|
备注
|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申请表
|
是
|
原件1份
|
PDF文件
|
|
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
|
复印件1份
|
PDF文件
|
在自有项目用地上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校验相关的土地权属文件
|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临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
|
复印件1份
|
PDF文件
|
使用本单位或个人以外项目土地或储备土地进行临时建设的
|
临时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图纸
|
是
|
原件1份
|
PDF文件或DWG文件
|
|
消防、环保、卫生等相关部门意见
|
|
复印件1份
|
PDF文件
|
根据项目性质的需要征求
|
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
是
|
复印件1份
|
PDF文件
|
部门间可共享的免于提供
|
授权委托书
|
|
原件1份
|
PDF文件
|
涉及委托办理的需要
|
5
|
是否收费
|
否
|
6
|
办理期限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7个工作日
|
7
|
办理地址
|
东台市北海西路8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E17窗口
|
8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8:30-12:00,14:00-17:30
|
9
|
咨询电话
|
0515-68000311
|
监督电话
|
0515-68000653
|
10
|
办理进程及结果查询途径
|
0515-68000311
|
|
|
|
|
|
|
|
|
|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2、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正)
第四十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下列临时建设,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在临时用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在建设用地上因施工、管理等需要临时搭建的工棚、库房、管理用房、围墙等;
(三)其他确需进行的临时建设。
临时建设不得妨碍城市交通和公共安全,不得影响城市景观和周围建筑物的使用,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七条 临时建设的使用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恢复场地原有状况。
临时建设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4.4.2.1 办事指南
1
|
事项类型
|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市政工程)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2
|
办理流程
|
线上(线下)报建→受理→网上办理→窗口/EMS送达
|
3
|
实施机关
|
有批准权部门
|
4
|
办理材料
|
材料清单
|
是否必要
|
纸质材料
|
电子材料
|
备注
|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市政工程)申请表
|
是
|
原件1份
|
PDF文件
|
|
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
|
复印件1份
|
PDF文件
|
在自有项目用地上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校验相关的土地权属文件
|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临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
|
复印件1份
|
PDF文件
|
使用本单位或个人以外项目土地或储备土地进行临时建设的
|
临时市政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图纸
|
是
|
原件1份
|
PDF文件或DWG文件
|
|
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
是
|
复印件1份
|
PDF文件
|
部门间可共享的免于提供
|
授权委托书
|
|
原件1份
|
PDF文件
|
涉及委托办理的需要
|
5
|
是否收费
|
否
|
6
|
办理期限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7个工作日
|
7
|
办理地址
|
东台市北海西路8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E17窗口
|
8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8:30-12:00,14:00-17:30
|
9
|
咨询电话
|
0515-68000311
|
监督电话
|
0515-68000653
|
10
|
办理进程及结果查询途径
|
0515-68000311
|
|
|
|
|
|
|
|
|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2、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正)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划要求。
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
(二)规划建设用地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该意见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通过;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四)确需占用农用地的,提供农用地转用证明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主要功能等内容,并附规划设计图纸。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开工建设。
3、《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69号)
优化乡村建设规划实施管理。依据依法批准的村庄规划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可依据县或乡镇“通则式”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规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城镇开发边界内使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可依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尊重乡村地域风貌特色的前提下,鼓励各地提供农村村民住宅、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储运、公厕等简易项目的通用设计方案,并简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审批流程。
4、《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苏自然资发〔2019〕233号)
各地要依据村庄规划和相关国土空间规划,加强乡村地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规划实施管理。要结合国家关于推进建设用地审批和城乡规划许可“多审合一”改革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并规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制度,优化完善规划许可审批流程和管理措施,进一步优化流程、精简环节,逐步实现村庄规划管理全覆盖。探索建立完善乡村地区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制度,细化研究“详细规划+规划许可”和“约束指标+分区准入”的管制方式。
1
|
事项类型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非农村村民住宅)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2
|
办理流程
|
线上(线下)报建→受理→窗口/EMS送达
|
3
|
实施机关
|
有批准权部门
|
4
|
办理材料
|
材料清单
|
是否必要
|
纸质材料
|
电子材料
|
备注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
是
|
原件1份
|
PDF文件
|
|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
是
|
复印件1份
|
PDF文件
|
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需要提供
|
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农用地转用证明文件
|
|
复印件1份
|
PDF文件
|
确需占用农用地的,提供农用地转用证明文件。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内部可共享的免于提供。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是
|
原件1份
|
PDF文件
|
内部可共享的免于提供
|
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村委会签署的意见
|
是
|
原件1份
|
PDF文件
|
|
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审查意见
|
是
|
原件1份
|
PDF文件
|
|
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
是
|
复印件1份
|
PDF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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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间可共享的免于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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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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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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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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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委托办理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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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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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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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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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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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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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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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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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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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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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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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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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台市北海西路8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E17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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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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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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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8:30-12:00,14:0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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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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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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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5-680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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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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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5-68000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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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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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进程及结果查询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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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5-680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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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农村村民住宅)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2、《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正)
第四十二条 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自建住房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宅基地使用证明或者房屋权属证明、村民委员会意见、新建住宅相关图件等有效证明文件,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农村村民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自建住房的,应当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需要提供的材料和办理程序,按照前款的规定执行。
3、《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
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的指导,由乡镇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鼓励地方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乡镇一并发放,并以适当方式公开。
4、《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农经〔2020〕11号)
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的指导,由乡镇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鼓励地方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乡镇一并发放,并以适当方式公开。
5、《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69号)
核发农村村民住宅类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应重点审查用地面积、四至范围、建设占用现状地类、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层数、相邻关系等事项。在尊重乡村地域风貌特色的前提下,鼓励各地提供农村村民住宅、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储运、公厕等简易项目的通用设计方案,并简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审批流程。
6.2.2.1办事指南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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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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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农村村民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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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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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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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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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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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线下)报建→受理→窗口/EMS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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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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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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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批准权部门(鼓励地方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与《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由乡镇一并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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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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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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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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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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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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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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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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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农村村民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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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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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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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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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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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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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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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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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住宅相关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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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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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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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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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反映拟用地位置、面积与四至间距的地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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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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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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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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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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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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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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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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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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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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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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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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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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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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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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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台市北海西路8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E17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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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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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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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8:30-12:00,14:0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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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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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515-680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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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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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5-68000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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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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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进程及结果查询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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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5-680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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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正)
第四十四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未经验线,不得开工。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自建住房的规划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进行。
1
|
事项类型
|
建设工程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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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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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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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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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线下)报建→受理→网上办理→窗口/EMS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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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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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批准权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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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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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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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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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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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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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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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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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验线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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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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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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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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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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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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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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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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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可共享的免于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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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放线测量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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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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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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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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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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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1份
|
PDF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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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间可共享的免于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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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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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件1份
|
PDF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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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委托办理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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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是否收费
|
否
|
6
|
办理期限
|
法定期限
|
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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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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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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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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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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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台市北海西路8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E17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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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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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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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8:30-12:00,14:0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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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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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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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5-680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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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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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5-68000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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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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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进程及结果查询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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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5-680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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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2、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正)
第四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就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核实。未申请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规划条件确定应当同步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一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未申请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核实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经依法取得相应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测绘的竣工图等资料。
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自建住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核实。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的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3、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37号)
严格依据规划条件开展规划核实。规划核实必须两人以上现场审核并全过程记录,核实结果及时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通过规划核实的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不得借规划核实规避违法建设认定和行政处罚,将违法建设合法化。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违反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项目,不得通过规划核实。采取隐瞒手段骗取通过规划核实或违法违规通过规划核实的,应依法纠正规划核实意见。存在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行为的,应依法进行处罚,涉及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未通过规划核实和不符合其他法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坚决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借机搭车,披上合法“外衣”。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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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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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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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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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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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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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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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线下)报建→受理→网上办理→窗口/EMS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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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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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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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批准权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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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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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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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清单
|
是否必要
|
纸质材料
|
电子材料
|
备注
|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表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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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
|
PDF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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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竣工测量报告
|
是
|
原件1份
|
PDF文件
|
|
房产测绘成果报告
|
是
|
原件1份
|
PDF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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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
是
|
复印件1份
|
PDF文件
|
部门间可共享的免于提供
|
授权委托书
|
|
原件1份
|
PDF文件
|
涉及委托办理的需要
|
5
|
是否收费
|
否
|
6
|
办理期限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7个工作日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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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东台市北海西路8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E17窗口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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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工作日8:30-12:00,14:0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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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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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515-68000311
|
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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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5-68000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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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办理进程及结果查询途径
|
0515-68000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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