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自然人:申请人身份证件
法人: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查验原件),委托书、法人身份证明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根据权利取得方式的不同,包括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以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批准文件);
4、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5、土地出让价款、土地租金、相关税费等缴纳凭证;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自然人: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查验原件);
法人: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查验原件),委托书、法人身份证明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3、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定点图)
5、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
6、竣工资料(包括建设部门竣工验收备案表、国土部门建设项目用地验收合格通知书等)
7、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
8、地名办及公安部门出具的不动产坐落门牌号码证明文件;
9、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部分登记材料;
10、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个人、单位自建房提供1-7项;开发企业商品房的首次登记提交1-1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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