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供继承权公证、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继承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件
3、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
4、继承公证书,或生效的法律文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不能提供继承权公证、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继承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
3、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
4、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5、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6、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7、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
8、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9、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10、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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