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坐落
不动产登记单元号
不动产权利类型
备注
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
徐州大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铜山区聚福苑8#-104
320312101006GB00306F00080005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公告单位:徐州市铜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