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4、证明土地承包经营权灭失材料:
(1)因承包经营的土地灭失申请的注销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供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及相关部门出具的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
(2)因承包经营的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申请的注销登记,申请人应提交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证明材料。(注:《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3)因承包经营权人丧失承包经营资格或者放弃承包经营权申请的注销登记。承包经营权人丧失承包经营资格的,提交承包人交回承包土地的声明或承诺;承包方和发包方签订的交回承包合同或协议等材料。承包经营期限届满后,未依法取得继续承包权的承包人,还应提交原承包合同、承包方与发包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终止协议等。放弃承包经营权的,应提供承包人出具的明确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声明或承诺。以家庭承包方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全家迁入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应提交户籍变更证明。承包经营的农户消亡的,提交承包家庭农户消亡的证明材料。
(4)因生效法律文书和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灭失申请的注销登记,应提交登记簿上记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无效的执行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和终审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初审人民法院附生效证明的民事判决书书等;生效的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主要指已经发生效力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土地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