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
3 不动产权属证书(土地证、房产证);
4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宅基地或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