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土资源档案属内部档案,主要为本机关和本系统工作提供服务。其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以下简称社会利用者)需要查询利用国土资源档案的须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本规定执行。
二、本单位人员在工作需要查询档案的,按以下规定查询:
1、查阅档案。须填写查阅审批表,经分管领导及相关股室签字许可后方可查阅,只限在阅档案内查阅,如需复印必须填写清楚复印内容由档案室工作人员进行复印。
2、借阅档案。确需将档案借出档案室的,须填写借阅审批表,需经主要领导批准办理借阅手续后原则上应在一周内归还;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归还的,应办续借手续。借阅的档案,要自觉爱护保证档案完好,不准转借他人或复制外传,否则后果自负;造成档案遗失或损坏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临时人员不能借阅档案。
三、国土资源档案实行分级管理,社会利用者一般应到所在区域(镇所)查阅利用。国土资源档案中,属于带有密级、内部运转过程、技术含量较高等不宜公开的,一般不提供社会查阅利用。社会利用者查阅利用县国土资源档案中属于政务公开的内容,可以阅览、摘录和复制;对已经注销的档案和原件属于复制件的档案,不得进行复制。社会利用者查阅利用档案,须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工作证)等合法有效证件。
2、单位或个人的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3、委托他人查询的,受托人应当出具委托人开具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的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及身份证明材料。手续完备后按有关审批程序查询。
四、社会利用者到国土资源部门查阅利用档案,须服从工作人员安排,遵守有关档案管理规定,自觉爱护档案,不得在档案上涂改、勾画、批注,不得将档案拆散、剪裁、撕页,不得匿藏、毁坏档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摘录、拍照、复制。对违反上述规定者,工作人员有权劝告、制止,对不听劝告者,应中止查阅,对造成档案遗失或损坏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