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遵循党和国家及档案管理机关统一制定的全国性鉴定原则和标准,制定本处的具体鉴定标准,研究和鉴别档案的实用价值和历史价值,确定保管期限准确。
二、鉴定档案时必须由本人鉴定小组负责进行,对于归档的文件要确定其保管期限,剔除不需归档的文件并暂存在处办公室,一至二年后可销毁,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要剔除予以销毁。
三、严格履行档案的销毁程序,销毁无需继续保存的档案,须经过鉴定,写出报告,并登记销毁清册,经管理处领导批准后在指定地点销毁,销毁时应由二人以上监销,监销人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盖章,注明销毁方式和时间,并注明“已销毁”字样。
四、档案鉴定工作应定期开展,除立卷时要对档案的保管期限作出初步鉴定外,一般在向档案馆移交前,都应进行再鉴定。
五、未经鉴定和审批,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销毁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