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森林防火禁令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徐州市山林资源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发布如下命令:
一、全市森林防火期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二、防火区:全市境内有林地范围(含山林、成片林地)。
三、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四、防火期、防火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1、点烛、燃香、烧纸、吸烟、点火取暖、野炊、焚烧秸秆等以及其他野外用火可能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2、市区烟花爆竹禁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其他区域按各地人民政府规定);
3、在全市范围内燃放“孔明灯”。
五、山林管理单位在重要山林入口应当设置卡口,对进入防火区的人员、车辆进行严密排查,禁止火种进入防火区。
六、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森林防火条例》、《江苏省<森林防火条例》实施办法》和《徐州市山林资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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