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权利人因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坐落
不动产登记单元号
声明人
备注
1
苏(2019)丰县不动产权第0005675号
宋月芹
丰县华山镇经东四路东华强路南润丰华府二期3# 3-301
特此声明
202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