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权利人因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坐落
不动产登记单元号
声明人
备注
1
丰房权证私字第16505号
丰土国用(2015)第01930号
李勇
塔南小区2号楼三单元二层东套
特此声明
202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