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权利人因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坐落
不动产登记单元号
声明人
备注
1
丰私房优字第960587号
丰国土2001-(优)668
王新
中行宿舍北楼3-104
特此声明
202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