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权利人因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坐落
不动产登记单元号
声明人
备注
1
苏(2024)丰县不动产权第0016902号
刘景顺
于风
丰县中阳大道北雨润城6# 2-802
特此声明
2025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