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05-2015年),进一步加快我省矿山环境保护和整治,根据《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限制开山采石的决定》、《省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5〕101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8号),省厅决定,在全省开展“百矿环境整治”,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全省确定100个符合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规划的矿山(采石宕口)开展矿山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建设,以此为抓手,推进矿产资源开发与矿山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加快矿山尤其是关闭的废弃露采矿山环境的整治进程,推进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的创新。主要任务是: (一)通过开展“百矿环境整治”活动,用2年时间,建成100个左右的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示范工程,完善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程示范体系。 (二)建立和完善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程项目立项、施工设计方案、工程质量管理、竣工验收、经费预决算审查和监督程序,创新矿山环境整治管理制度,推进矿山环境整治有序规范健康发展。 (三)开展矿山整治相关政策研究,探索建立政府引导,多渠道、多层次矿山环境整治的投入机制和政策措施。 (四)开展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技术研究,制定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二、实施步骤 (一)确定项目。依据《江苏省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规划》,结合当地城市化发展、小城镇建设、道路交通建设、旅游资源开发、生态建设的实际,按照“先易后难,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各市国土资源局重点选择一批位于城市规划区及周边区域、风景名胜区、地质遗迹保护区、历史文化保护区、重要设施保护区、国道省道高速公路等交通干线和重点旅游线路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内的废弃矿山,作为百矿环境整治项目,并报省国土资源厅。 (二)编制方案。对列入百矿环境整治工程的项目,由县级(市、区)及以上国土资源局组织有资质的单位,按照《江苏省露采矿山环境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编制项目设计(整治方案),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审查,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列入“百矿环境整治”项目库。 (三)组织实施。各市要在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的基础上,分期分批组织实施,统筹安排治理工程和工期,确保治理经费到位。“百矿环境整治”工程建设工作在2006年底前完成项目总数的60%,涉及跨年度实施、工程量大、且治理难度较高的项目力争2007年底完成。 (四)考核验收。每个项目由组织实施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省厅对完成的项目进行抽查,同时对各市完成情况进行年度目标考核。对于在“百矿环境整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省厅予以表彰。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制。 建立矿山环境整治目标责任制,加强督促检查和目标考核。省厅成立由分管厅长负责,规划、财务、耕保、矿管、地环等处室负责人组成的“百矿环境整治”建设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制定以露采矿山为主的环境整治技术要求、标准和项目管理的办法,制定百矿环境整治实施计划,指导督促矿山环境整治工作。有矿山环境整治任务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建立相应的“百矿环境整治”建设工作机构,具体组织项目任务的落实和项目的实施、管理。要依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废弃矿山环境整治的意见》,加强宣传,积极争取各级人大、政府的支持和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条件成熟的市、县(市、区)要积极争取建立政府牵头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 (二)不断创新,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 1、各地要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废弃矿山环境整治的意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确保政策的连续性,并把五项相关政策扶持措施进一步落实到位。 2、为加快和鼓励矿山环境整治,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下发了《江苏省省级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苏财建〔2006〕76号),对列入省“百矿环境整治”项目库中的整治项目,依据《办法》和2006年度江苏省矿山地质环境项目申报通知及申报指南,将从中优选部分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经济效益较高,具有代表性,且当地政府各项保障措施、配套资金能够落实的项目,予以专项经费支持;对重要区域的重点项目,作为国家矿山环境整治示范候选项目优先上报,争取国家财政专项经费支持。 3、为鼓励生产矿山边开采边治理,可由企业提出整治方案,经专家审查后,按照收取保证金的权限,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项目竣工验收后,其整治经费可按照整治的面积按比例在该矿山上缴的保证金中返还。 (三)强化管理,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 1、加强对矿山环境整治工程的组织实施管理。在采矿山的环境整治可由矿山企业按照整治设计(整治方案)自行组织治理。废弃露采矿山的环境整治,其可研报告(整治规划设计或方案)的编制单位必须具备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项目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园林绿化的相关资质,并具有良好的矿山环境治理的业绩。 2、要特别加强对修复式开采整治的管理,对残留山丘、高陡边坡可实施修复式开采整治,必须以整治最终境(效果)为前提确定余量资源,杜绝借整治名义开山采石。整治项目经批准后,由县(市、区)级及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通过市场机制确定项目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缴纳相应的保证金,余量资源收益进入项目资金专户。 3、整治工程项目实施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开招投标制度、保证金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工程验收制度。项目所在地的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管理。要切实加强整治经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追踪绩效,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夯实基础,提升“百矿环境整治”建设水平。 各地应当在完成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的基础上,抓紧组织编制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规划,为科学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履行矿山环境保护职能和实施“百矿环境整治”建设提供依据。矿山环境整治要突出科技和现代化的建设水平,要十分注重与周边的生态环境相协调。要注重开展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技术特别是露采矿山治理技术的研究,确保治理成效,又要努力降低治理成本,推动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科技创新。 (五)加强宣传,充分发挥“示范工程”的创新带头作用。 “百矿环境整治”建设是一项涉及多部门、多专业的生态恢复和治理工作。各地要善于总结废弃矿山土地资源综合利用政策、矿山治理类型优化模式等“百矿环境整治”建设中的经验,不断加大社会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责任感以及强劲的支持力度,为全面实现我省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小康社会目标做出应有的贡献。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二○○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矿山环境 整治 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