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土资源部、省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察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厅党组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工作的指示,我们结合对苏北地区的土地执法巡查工作,对宿豫县加强矿产执法监察工作的情况进行了调研。以期通过调研,总结出他们的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来指导面上的矿产执法工作。 宿豫县的骆马湖水域浩大,黄砂资源十分丰富,储量面积约122平方公里。但由于过去因管理主体不明确,措施不得力,使得矿产资源在乡镇村组任意买卖,矿主之间相互争霸,长期滥采乱挖,处于无计划、无期限、无限制的状况,无证和占道经营现象屡禁不止,不仅流失和浪费了大量的矿产资源,而且还危及水利、交通设施安全,同时也破坏了旅游生态环境,在社会上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针对以上情况,该县虽然采取了一些治理措施,但仍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上述存在的问题。 2001年底,宿豫县委、县政府按机构改革中的有关规定,将矿产资源管理职能划归县国土资源局,由该局代表县政府统一管理全县的矿产资源。宿豫县局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确立了“坚持以规范有序的矿业秩序为目标,以科学规划为龙头,以清理整顿为突破口,以完善各项长效管理措施为总抓手”的总体工作思路,狠抓具体措施落实,加强了矿产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迅速扭变了该县矿业秩序混乱的局面。 一、宿豫县通过加强矿产执法监察工作,在六个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 通过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集中整治、限期整改,该县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是严厉打击了乱挖滥采矿产资源的行为。经过近两个月的突击治理整顿,全县共查验、审核矿产资源开采点230多个,取缔非法采矿点130个,清理和没收船只180条,拆除非法采砂附属设施60多处,限期修复湖堤被开挖的洞穴16处,清理在堤防和交通道路上的黄砂38处,查处越界开采案件50起,协调处理各类矿业纠纷120起,使全县矿产资源开采、经营整治率达到100%。 二是形成了良好的依法开采、依法经营秩序。清理期间,全县共办理采矿许可证200余个,补办矿产品经营许可证300余个,去年有32户开采经营大户,全部依法办理了审批手续。依法开采、持证经营已经成为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 三是消除了水利交通设施的安全隐患。在清理出的230余个非法开采点当中,有50多个妨碍水利交通设施安全的经营点,得到及时排除和有效整改,消除了安全隐患。 四是保护了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由于过去规划滞后,矿产资源的乱采滥挖现象比较突出,影响了该县骆马湖风景观光带的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通过这次专项治理整顿,本着“既要金山银山,又要绿水清山”的原则,对骆马湖开采区进行了科学规划和区域定位划分,形成了禁采区、可采区、限采区等三个区域。在可采区又按照资源储量划定了六个开采点,每个开采点限定一定数量的开采船进行采矿生产,促进了矿产资源的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统一。 五是实现了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为实现和保护利用好矿产资源,县政府建立了正常的执法监督机制,县局在原土地监察大队的基础上加强充实了矿产执法监察力量,加强了巡回检查,违法采矿行为“露头即打”,并把监管网络延伸到乡镇和村组,形成了覆盖全县的监督管理体系。 六是增加了经济收入和财政积累。通过治理整顿,国有砂矿生产效益大大提高,2002年上交矿产资源补偿费由2001年的1.1万元提高到58.67万元,上交税收由零提高到77.56万元,上交市局采矿权使用费由零提高到12万元,并为全矿500多名职工按时足额发放工资,2001年度欠交职工养老金24.5万元,2002年交齐职工养老金85.54万元,付给骆马湖区驻地乡村开采补偿费71.52万元。 二、宿豫县加强矿产执法的主要做法 该县矿产资源的治理整顿工作,按照“先取缔后治理,治理后再规范”的原则,在较短时间内发生了可喜的变化,主要抓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做好宣传。他们精心组织了一次普法宣传教育活动。2002年,该县根据省市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的有关要求,坚持以舆论宣传为先导,按照“集中统管,规范开采,持续发展”的宣传主题,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矿产资源法规宣传月活动。县委、县政府专门召开了由各乡镇、县直各部门、沿湖沿河村组领导、开采经营大户、水警大队、航道、堤防管理站所、国有砂矿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动员大会,县长亲自作动员部署。这是该县矿产资源划归国土资源部门集中统管后规模最大、规格最高的一次大会,在全县上下引起了普遍关注。同时通过编发宣传手册、深入每个矿区宣传,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汽艇等多种有效宣传载体进行宣传发动,营造了良好的学法、守法、用法的舆论氛围,使全县上下认识到,依法实行矿产资源集中统一管理,有利于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安全,有利于在全社会牢固树立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保护生态环境的观念,有利于可持续发展,有利于促进该县矿产秩序健康有序发展。 二是强力推进,扎实开展一次专项治理工作。在抓好宣传教育工作的同时,县政府研究出台了《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开采经营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和《宿豫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开采经营专项治理的通告》,县成立了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并由国土局牵头,从水警大队、派出所抽调相关警力,从交通、水务、工商、国地税执法大队抽调部分人员,组成近百人的综合执法队伍,由分管县长亲自指挥。分成四个阶段四个工作组进行实施,并对重点治理的骆马湖开采区划分为东、西两区,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综合治理措施。对东区即原骆马湖乡政府至洋河滩、晓店、嶂山林场―线沿湖风光带至湖中心航道范围内不再保留任何开采点,现有开采点全部取缔。对晓店、嶂山林场境内旱地采砂,除不影响风光带的暂保留外,其余也一律取缔。西区即张圩、闸坝、三湾、三里一线湖内侧原皂河镇与开采户签订的130多户开采合同,通过全面清理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由县国土资源局重新办理审批登记手续。整个清理工作重点突出,秩序井然,势头迅猛,成效显著,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三是强化监督,进一步加强了对开采经营的管理。为了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实现矿产资源开采经营规范有序目标,他们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生产、统一经营、统一票据、统一分配”的原则,将宿豫砂矿拥有的122平方公里采矿权,划分为三个区域,除规定骆马湖堤岸向湖内延伸800米,重要岛屿周围100米,其他交通、水利、电力、通讯设施等规定的禁采区外,以原骆马湖乡政府向北为中心线,西半湖为可采区,东半湖为限采区。可采区共分三湾、张圩、意闸坝、三里、代场、黄墩等6个开采点。每个开采点约为10-15平方公里,部署开采船只10条,中转船只100条,过筛船26条。由县局负责监督检查。共聘用个体采砂泵船600条,过筛船132条,全部实行按月统一结算,并在主要出入口设立检查站所。运输销售船只实行持票经营,统一航线、道路出境,接受站点监督检查。对未持有县财政矿产品统一票据的,站点有权要求补开税费,否则,不准出境销售。同时兼顾地方利益,宿豫县砂矿从开采、经营所得利润中提取10%,县局采矿权出让价款中提取30%用于补偿乡村。较好地形成了开采、经营、销售、运输、结算、监督检查一条龙管理机制。目前,生产经营管理秩序良好。 四是强化制度建设建立完善一套长效管理新规章。在注重集中整治、限期整改的基础上,该县还从标本兼治,突出长效管理方面,制定了四项长效管理措施。 1、坚持矿产资源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开采、经营审批必须由县国土资源局代表县政府集中扎口管理。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开票、统一纳税、统一水上运输出境。黄砂出境销售统一使用企业销售税务票据,征收和代缴有关税费。除骆马湖西线经皂河等地允许少量车运外(限本地用砂),骆马湖东线彻底杜绝陆地运输,以保护通湖大道和沿湖风光带道路安全畅通。禁止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越权管理。 2、坚持矿产资源开采、经营审批制度。从事矿产品开采经营的,在湖区、河道内须先征得水务部门同意后,在不影响堤防、航道(交通)、泄洪的情况下,向国土资源局提出采矿申请,经过资格审查后,依法颁发“采矿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才能正式从事开采、经营活动。其他区域内开采、经营的,由县国土局直接审批。否则,即为非法开采,将依法严肃查处。 3、实行采矿权有偿转让制度。除宿迁市砂矿拥有122平方公里采矿权外,凡是申请矿产品开采权、经营权的,必须有县国土资源局进行统一公开招、拍、挂,并按成交价格,由县国土资源局统一解交财政专户管理。给地方的30%补偿费用,由县财政定期返还。 4、建立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国土部门是矿产资源管理执法主体,具有对矿产品开采、经营、审批、监督管理职能。由于该县矿产品大多与水务交通部门有联系,因此,日常的执法监察工作由国土部门牵头,水务交通部门参与,共同建立执法巡查制度,定期进行联合执法监督检查。做到有执法监督检查专业人员,有专用监督检查工具,确保执法检查工作落到实处。国土部门还加强了对运砂源头及出口处的船检、路检工作,对未持有税务部门监制的矿产品经营票据的,国土部门执法人员有权责令补交相关税费。同时加大对非法开采、经营矿产品资源并防碍水利设施安全和影响航道运输的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处理一起,不管涉及到什么人,都是一查到底,始终使矿产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处于高压态势,对矿产违法行为起到了有力的震慑作用。 三、通过对宿豫县加强矿产执法工作调研得到的启示,对加强全省矿产执法工作提几点建议 一是要进一步加强对矿产资源的法律法规特别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宣传教育。最近我们在对冶山矿业集团矿区范围内的非法采矿活动进行综合整治时,一些乡镇的党政主要领导还认为矿产资源就是他们乡镇的,甚至一些县领导在矿业权拍卖时,要求前来竞拍的矿主把加工企业设在他们本县境内。对此,省厅领导也进行了耐心细致的帮助、开导,可见矿产资源法宣传教育的任务还很重。 二是要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各级执法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使之真正做到政治可靠,品德高尚,业务精通,执法公正,作风正派,纪律严明。 三是要进一步加大矿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各类矿产违法行为。机构改革以后,在查处矿产违法案件上实现了“零”的突破,省厅直接督办了10多起矿产违法案件,没有一起处理不下去或半途而废的,究其原因主要有三:一是有省厅党组强有力的领导和有关处室的全力配合;二是借鉴了土地执法的成功经验;三是依靠了土地执法的权威。和土地执法相比,矿产执法还处于起步阶段,显得比较簿弱,有关领导也一直要求省厅能象查处土地大案一样,直接查处1-2起矿产违法大案,我们也一直在寻找战机,力争在矿产执法方面有较大的突破。动态巡查和群众信访举报是发现矿产违法行为的重要渠道,因此要建立健全矿产执法动态巡查责任制,对部分矿产违法行为力争做到早发现,早处置,消灭在萌芽状态。同时通过对个案的严肃查处,对矿产违法行为起到强有力的震慑作用,树立矿政管理的权威,以确保正常的矿业秩序,实现全省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根本好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