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厅布置的调研课题,笔者对我省的露采矿山及其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进行了调研分析,结合近年来省内外露采矿山环境保护和整治的经验做法,对推进2004年矿山环境保护和整治工作提出若干建议。
一、我省露采矿山基本情况及对环境的主要影响
全省13个省辖市范围内,有9个省辖市有开山采石活动。至2002年,全省开山采石企业1831家,其中小型矿山1710家。据调查,全省在采和废弃关闭的宕口约5000多个个,其中,已经生产和废弃关闭的宕口各占50%左右。
露采矿山为我省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资源保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历史贡献。但是,由于规划滞后,长期无序开采,特别是小型露采矿山乱采滥挖,带来了严重的环境问题。主要有:严重破坏自然地貌景观,露采矿山大部分分布在城市周边、水陆交通干线附近、甚至各类风景名胜、历史文化保护区内,开采区岩石裸露,林木植被被破坏,原有青山满目疮痍,极大地影响了矿山周边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露采矿山挖废、压占土地严重,全省开山采石共占有土地面积近20万亩;开采形成的高边坡诱发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矿山地质灾害,近几年,全省露采矿山造成的地质灾害数十起,造成20多人死亡。据全省露采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存在崩塌滑坡地质灾害隐患的采矿宕口800多个,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威胁;造成环境污染,全省开山采石和加工矿石排放的灰尘使矿山周围笼罩在灰色粉尘之中,悬浮物严重超标。矿山周边地表水水体污染,水质恶化。
二、省内外露采矿山环境保护和整治进展情况
近几年来,为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目标,国家加大了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的力度,开展了全国性的矿山环境大调查,中央财政每年从采矿权、探矿两权价款和使用费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矿山环境整治示范工程建设。浙江、山东、广东、黑龙江等省矿山环境整治工作力度大,有些做法在全国推广,这些省建立了由各级政府牵头、国土资源、财政、环保、农林等部门配合的整治工作领导机制。浙江省对矿山环境保护和整治进行分类管理,对在采和新建矿山实施保证金制度,严格生态准入条件,谁破坏、谁治理。禁采区内的关闭矿山,采取统一规划,政府投入、政府有关部门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投入、采矿权出让所得、结合矿山废弃地整治后的土地收益、修复式开采矿产资源的收益等多种渠道解决治理经费。黑龙江省制定鼓励政策,引入市场机制开展矿山环境整治,治理项目实施挂牌招标,治理者通过竞争方式取得治理权和废弃地整治后30-50年土地使用权。
近年来,在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我省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一是实施禁采关闭。2001年8月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限制开山采石的决定》颁布实施以来,全省共划定禁采区79处,禁采带26条。禁采区和禁采带内1026家开山采石企业,目前已经关闭794家。二是2003年开始,对在采和新建矿山企业实施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三是开展全省露采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初步查清了露采矿山基本情况。四是编制《江苏省矿山环境保护和整治规划》。五是实施露采矿山整治示范工程。在苏州、无锡、徐州及吴中、江阴、盱眙等市、县(区)启动矿山环境治理示范试点工程,从政策机制、资金筹措、项目管理、整治技术等方面进行探索,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为全省整治工作的开展提供了经验。
三、露采矿山环境整治存在的主要问题
全省矿山环境保护和整治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总体推进的力度不大。虽然禁采区内陆续关闭了一批开山采石企业,但极大部分矿山环境未得到治理;各地对矿山环境整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全省整治工作进展不快,已进行治理的宕口数不到期10%;缺少激励政策机制,难以调动各级政府和治理者的积极性;整治项目运作、监督管理、相关标准缺少可操作性的规范;筹资渠道不畅,整治资金的投入严重不足。据苏州市试点整治的测算,全市规划区内需治理的矿山宕口217个,可复垦矿山废弃地总面积约1858公顷(27880亩),每平方米整治成本约30元,全市规划区矿山废弃地整治复垦资金约需3亿元。苏州市挖损山体立面面积约833公顷(12506亩),采用生物复绿(喷播)方法进行整治,每平方米整治成本约60元约需整治资金5亿元。据此测算,苏州市规划区范围内217个宕口需整治资金8亿元左右。全省废弃矿山面广量大,整治修复任务十分艰巨,需要筹措大量的整治资金。
四、尽快制定出台露采矿山环境整治的政策措施
2003年4月,中共江苏省委、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意见》,要求开展全省矿山环境保护和整治。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限制开山采石的决定》、《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纲要》、《江苏省生态省建设规划》、《江苏省矿产资源规划》等都从不同的角度,对矿山环境整治提出了明确目标要求。这些都为2004年我省露采矿山环境保护和整治工作露采矿山环境保护和整治提供了依据。
露采矿山环境保护和应坚持分类管理。对新办和在采矿山,严格实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采矿权人在开采矿产资源的同时,必须承担矿山环境治理的责任,加强监督管理,坚决不能再欠新的环境帐。为鼓励在采企业边开采边整治,可以考虑根据企业(尤其是大中型露采矿山企业)治理的情况,逐步返回部分保证金,调动治理者的积极性。
对责任人已经灭失的废弃露采矿山,制定相关政策意见,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对废弃露采矿山整治的责任,统一思想认识,落实整治的目标任务和整治重点,建立有利于矿山环境整治的政策机制、投入机制、整治工作运行机制,规范废弃矿山环境整治。意见的相关建议如下
1、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的目标、重点区域和基本标准
编制规划。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是一项系统工程,应当在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有序开展。整治工作应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的统一,突出重点,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分步实施。加快编制《全省矿山环境保护和整治规划》。在省规划的指导下,各地结合本地城市化发展、小城镇建设、道路交通建设、旅游资源开发、生态建设的实际,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渔则渔,宜工则工”的原则,编制本地区矿山环境整治专项规划。
确定目标。通过5年的努力,苏南地区要基本完成禁采区废弃露采矿山环境的恢复治理,其他地区废弃露采矿山环境的恢复治理率在50%以上。
整治重点。城市规划区及周边区域、风景名胜区、地质遗迹保护区、历史文化保护区、重要设施保护区、国道省道高速公路等交通干线和重点旅游线路至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内的废弃矿山。
明确标准。废弃露采矿山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隐患得到有效治理;破损山体植被基本恢复,矿山生态环境有效改善;矿山废弃地经整理达到可利用状态。
2、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的政策措施和投入机制
加大财政投入。省、市、县级财政预算中每年应安排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点区域内已经关闭、治理责任主体已经灭失的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资金渠道可从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土地出让金政府收益部分中安排。
发挥保证金作用。按照省政府印发《江苏省矿山环境保证金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对不予返还的保证金,各地可统筹用于急需治理的废弃矿山。
实施修复式开采。对高陡边坡、残留山丘可实施修复式开采整治,以开采余量资源的收入,作为矿山环境综合整治的资金。治理者可免交矿产资源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水土保持费。
盘活矿山废弃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原为矿山废弃地,整治复垦成为农用地的,经验收合格,可以置换为建设用地指标;整治后可作为建设用地国有矿山废弃地,可纳入政府土地储备,经整治后,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其土地出让收益可全部用于其它废弃矿山环境整治;各地在安排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时,优先安排矿业废弃地的土地复垦项目。
引入市场机制。鼓励集体、个人及社会各方参与废弃矿山环境整治,多渠道、多层次筹集矿山环境整治资金。对可以通过市场机制来运作的矿山环境整治项目,可根据废弃矿山区位、山体资源、废弃地利用方向,实行谁治理、谁投资、谁得益,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机制确定治理者的治理权和一定年限内的土地使用权。
3、进一步规范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工作
有序安排整治项目。在露采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成果基础上,突出重点、先易后难,筛选一批急需治理的矿山,进行充分论证,抓紧建立露采矿山环境治理项目库。
规范整治队伍。整治项目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有地质灾害防治、土地复垦整理等相关资质和业绩,具备相适应的资金、设备、技术条件。整治项目实施应采取合同制、招投标制。
严把整治方案。整治实施单位应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单位编制《露采矿山环境整治方案》。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专家对《露采矿山环境整治方案》进行审查。
整治全过程监督管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露采矿山环境整治项目实施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按照项目管理的规定、整治方案和有关技术规范,做好整治项目的验收。
整治项目的标准化建设。抓紧编制《露采矿山环境整治方案编制技术要求》、《露采矿山环境综合治理工程技术要求》、《露采矿山环境治理质量验收标准》等规范。
(作者为厅地质环境处副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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