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固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成果,进一步规范地质勘查管理工作,是我省今后探矿权监督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矿政管理对探矿秩序的要求
探矿权的监督管理是实现国家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的主要方式之一,是矿政管理的核心。规范勘查市场,必须加强矿政管理中的探矿权管理。探矿权管理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界定探矿权的性质、时间与空间的限制;设定取得探矿权的资质、条件和程序;界定探矿权人的权利与义务;探矿权的审批与授予;管理探矿权使用费的征收和使用;探矿权的转让管理;探矿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是维护矿业秩序的内容之一,矿法规定:国家保护探矿权不受侵犯,保证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探矿权人有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和探矿权保留期内,除探矿权人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申请该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矿业权,矿业权管理机关也不得将该勘查作业区的矿业权授予他人。探矿权的监督管理的主要目的是保证有关法律法规在矿业活动得到遵守,实现矿业的可持续发展。监督管理的形式包括:参与审查探矿权申请人提交的勘查计划或工作方案;审查探矿权人提交的年度工作报告;勘查许可证年度检查;抽样调查;勘查项目野外现场实地检查等。探矿权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监督探矿权人是否履行依法缴纳税费、定期提交工作报告、最低勘查投入的完成、按勘查规范要求保证质量等法定义务。监督探矿权人在探矿权赋予的权利范围(包括时间、空间等)内从事探矿活动,检查探矿权人是否按批准的勘查计划或工作方案进行探矿工作等。对不依法履行义务的探矿权人、违法的探矿权人进行依法查处,是维护我省地质勘查正常秩序的根本保证。
二、正常勘查秩序须不断维护
正常的勘查秩序是指探矿权人勘查矿产资源的行为全面纳入法制轨道。简言之,即各级矿政管理机关依法行政,探矿权人依法勘查。
巩固和保持正常的勘查秩序,是21世纪初矿政管理工作的基本目标任务之一,对于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矿业秩序既是矿产资源所有权管理的基础,又是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主成部分。因此,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将整顿和维护矿业秩序作为国家在“十五”期间的一项重要任务。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由于国情、矿情及矿业经济体制和管理体制的变化,勘查秩序在不同时期的具体目标和任务是有所不同的。20世纪90年代初,为了遏制矿业秩序混乱的局面,矿政管理工作在依法建立和执行1986年矿法确定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的基础上,重点开展了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经过十多年的努力,矿产资源的勘查初步实现了从无序向有序的转变。1996年矿法修改的核心内容之一是将市场机制引入矿产资源勘查领域。修改后的矿法为建立探矿权市场、矿业资本市场等矿业生产要素市场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除石油天然气勘查领域外,矿业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滞后,投资和经营环境较差,矿业生产要素市场不发育、不规范,整顿勘查行业缺乏活力。如何培养和健全探矿权市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既能促进勘查工作发展,又能保持良好的市场秩序又成为当务之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能力,完善各项基础工作,做好社会服务,都将是管好勘查工作的重要条件。
当前,全省矿产资源形势严峻,一方面一些重要矿产资源短缺,自给能力降低,另一方面资源浪费和不合理利用(如优质水泥灰岩用作铺路等)还严重存在。如何在宏观上控制矿产资源的总量平衡,在微观上对市场需求旺的(水泥灰岩、熔剂用白云岩、煤炭、地热等)矿产资源出现的无证勘查,无序竞争的现象进行监督,协调好矿产勘查与开发利用、保护的关系,这些问题都应该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三、处罚违法案件与违规现象
我省经济的迅猛发展,作为工业原料的矿产资源,供不应求的矛盾越发突出。为了适应各级政府经济发展的需要,矿产资源的勘查出现了未申请先打钻等无证勘查现象,给全面好转的勘查市场秩序带来了新的隐患。为了巩固整顿成果,今年来,对出现的违法、违规勘查有所抬头的现象进行了有力的查处。
1、查处泰州市姜堰市溱湖风景区管委会无证勘查地热资源案件。
今年初姜堰市溱湖风景区管委会根据航空测量资料,在风景区内未取得勘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钻孔1000多米,探测地热资源。经省、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现场调查后,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作出书面检查、并处以罚款5万元。
2、查处徐州市贾汪区重大项目办公室违法勘查水泥灰岩案件。
安徽海螺集团拟在贾汪区投资18亿元人民币,建设2条日产10000吨水泥熟料生产线,2003年3月贾汪区重大项目办公室在未依法领取勘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与安徽第二水文工程勘察院签订勘查合同,在徐州海螺厂附近的鹰屋山、狼窝山和大蒋门三处实施岩芯钻探3个钻孔,孔深360米。无证勘查固体矿产资源在我省尚属首例,经现场调查,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接受处罚;作出书面检讨,提出整顿措施,罚款3万元。
3、查处登记后6个月不开工、领证后不施工现象
今年探矿权年度检查中,发现连云港市东海县埠后蛭石矿普查、句容市仑山白云岩矿普查、盱眙县花牛岗玄武岩矿普查以及省厅在盱眙县拍卖的7个凹凸棒石粘土矿探矿权中,其中有5个今年7月9日登记后,至今没有开展地质工作。反映了探矿权人对自己取得的探矿权不够重视,矿权人的法治意识薄弱。近期将采取强制措施,注销、吊销一批勘查许可证。
4、少数地质勘查项目取得探矿权后,未完成国家规定的最低投入。对这部分勘查项目,登记管理机关已督促探矿权人限期完成应该投入的实物工作量;个别地勘项目将采取注销勘查许可证等措施。
5、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对探矿权管理工作的干扰。
表现在二个方面:一是拖延探矿权排他性调查函件。由于地方政府保护地方利益,探矿权人申请后,按规定要到市、县政府调查该申请范围内有无先设置的矿业权,省厅发出的排他性调查函,如果牵涉到地方政府利益,市、县不出具或拖延调查函的返回,延误探矿权人的登记。今后,对地方政府不签署意见或不及时返回调查函,省厅可按具体情况处置,也可去项目所在地调查解决;地方政府即使表面上在调查函上签署意见、盖章,一旦探矿权申请人取得探矿权后,背后千方百计地阻扰探矿权人的施工。如徐州辉绿岩矿普查项目,地方企业竟用几台推土机在探矿权范围内推土,干扰探矿工程。对这种现象,探矿权人可依据法律、按照程序起诉,要求保护其利益。二是地方政府干扰国家出让的探矿权价款评估。今年四季度,省厅委托中介机构评估句容市宝华镇铜山地区水泥灰岩探矿权,作为空白地的探矿权评估,12平方公里,竟评估出7564.07万元,其依据明显不足,显失公平。
作为地方政府应当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严格依法办事,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行使地方的行政权利,坚决防止和纠正越权、越位行政。同时要教育矿区群众树立矿产资源国有和有偿使用的法制观念,遵法、守法。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出让矿业权中,应当善始善终地做好服务工作,除了精心选点,合理定价,提供资料外,应当积极为投资者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和优质服务。
四、规范勘查市场
为了巩固全省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成果,进一步规范地质勘查市场,我省今后应抓好以下五项工作。
1、明确省、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地质勘查监督管理的职责
省、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内地质调查、矿产资源勘查及油气矿产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维护本行政区内正常的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依法保护探矿权人及油气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省勘查登记管理机关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制定本省矿产资源勘查监督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指导市、县级地质矿产勘查监督管理;负责实施地质勘查工作标准、规程、规范,提高地质勘查工作质量,对地质勘查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全省地质调查、矿产勘查及油气矿产开采工作的监督、检查;实行矿产勘查项目和油气开采项目的季度检查、年度检查报告制度,依法对探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调处地质勘查权属争议、纠纷,查处无证、越界等重大违法案件,维护全省地质勘查正常秩序;负责矿产勘查及油气开采督察员的管理,组织、实施本省油气矿产项目年度督察工作计划,处理日常油气督察工作,负责督察员的年度考核;负责将探矿权人勘查实施方案及相关资料送交所在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支持其建立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管理档案。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根据矿产资源法有关法律、法规,对本地区地质调查、矿产勘查和油气开采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工作;参加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地质、矿产勘查项目和油气开采项目的野外现场监督检查;根据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送交的探矿权人勘查实施方案及相关资料,建立本地区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管理档案;对本行政区内拟设置探矿权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状况,根据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求的内容和时限,提出调查意见;对本行政区内勘查项目的“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报告”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后,连同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上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时催交“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开工报告”和“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完成报告”;协助国家级矿产勘查及油气开采督察员,对本行政区内矿产勘查及油气开采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勘查监督责任追究制度,发现本行政区内无证勘查、越界勘查等违法勘查行为,应及时上报。按照法定的处罚权限,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内的违法勘查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完成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2、建立和完善探矿权季报、年报制度
继续实行矿产勘查项目和油气开采项目的季度检查制度。季度检查在探矿权人自查的基础上,每季度末按时填报“矿产资源勘查季度检查表”上报省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油气矿产勘查、开采项目,每半年检查一次。省勘查登记管理机关组织人员对有关项目进行野外现场抽查。
继续实行矿产勘查项目和油气开采项目的年度检查报告制度。每年年底前进行探矿权年度检查,探矿权人填写“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并编写探矿权年度检查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探矿权人履行义务情况、年度检查结果、问题与建议等。并报勘查项目所在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及时上报省勘查登记管理机关。
根据国土资源部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不断修改和完善探矿权季报、年报制度。
3、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勘查、油气开采督察制度
经国土资源部批准,我省有9位国家级矿产资源勘查、油气开采督察员。国家级督察员对勘查登记管理机关颁发许可证的勘查项目及油气开采项目按要求进行督察。
督察员要认真查验勘查施工单位及油气开采企业是否持证工作;对照勘查实施方案,检查项目完成投入的情况、进展情况;年度报告提交情况及矿权使用费、价款等依法缴费情况;检查是否有未经批准,擅自勘查和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试采、边探边采等违法工作的情况;检查当事人执行登记管理机关处理决定的情况等。
国家级督察员必须按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地深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并及时汇报督察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计划。
4、严查无证勘查、越界勘查案件
针对今年无证勘查的违法现象有所抬头的局面,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把整治地勘市场秩序提上议事日程,严查无证勘查、越界勘查案件,并对有以下违法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定的处罚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油气采矿证擅自进行勘查、采油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油气矿区范围进行违法工作的;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已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油气采矿权的,或以承包等方式擅自转让探矿权、油气采矿权的。
探矿权人要依法接受检查,履行法定义务,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要按《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5、维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探矿权人必须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油气采矿权人必须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油气矿产;从事地质调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物化探、航空遥感等地质调查工作的,必须在地质调查许可证区块范围内开展调查工作。
勘查项目实施过程中,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应及时报告。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执法,并营造宽松的市场环境,保证正常的勘查市场秩序,使探矿权人能够按期完成勘查任务,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多的矿产资源。
(作者为厅地勘处副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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