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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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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规范补充耕地指标易地调剂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是指在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责任、力争实现本地区耕地占补平衡的基础上,为实现全省耕地占补平衡目标,通过公开搭建市场交易平台,制定市场交易规则,规范市场交易程序,实现补充耕地指标有序交易,向确实不能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地区易地有偿调剂补充耕地指标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交易指标,是指通过土地整治新增的、经验收合格完成报备、纳入省补充耕地交易指标库,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指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出让人,是指提供指标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及企业。本办法所称竞买人和竞得人,是指为获得指标,参与指标交易活动和交易成功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省以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单位。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省以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单位可委托本地区或省以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具体工作;省有关部门及企业作为出让人进行指标交易应委托省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开展具体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交易价款,包含竞得人按用地项目所在地标准应缴纳的80%部分的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费。省集中20%耕地开垦费,不包含在交易价款中,由竞得人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缴纳。
    第六条  指标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守信、规范高效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  省补充耕地交易平台是全省补充耕地指标跨省辖市交易的唯一平台。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指标交易进行统一管理,省财政厅负责对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费的使用进行监管。
    第八条  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省地产发展中心作为省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服务机构”)。交易服务机构的具体职责:
    (一)制定指标交易有关细则;
    (二)搭建指标交易平台;
    (三)核实出让人提供指标的相关情况,对交易指标库进行日常管理与维护;
    (四)组织指标交易;
    (五)办理指标交割相关手续;
    (六)定期分析指标交易情况;
    (七)办理与指标交易有关的其他事务。
    第九条  省国土资源厅通过下达任务,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动申请和省有关部门及企业投资形成等方式确定交易指标。
    第十条  出让人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费纳入市、县(市、区)财政专户管理;出让人为省有关部门及企业的,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费根据指标形成的资金来源支付投资主体。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费需用于土地整治与管理、基本农田建设与保护、涉农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建设等。
    第十一条  指标交易设立交易底价。交易底价标准为用地项目所在地耕地开垦费标准。
    第十二条  指标交易设置保证金制度。保证金的数额为交易底价与申请竞买指标数量乘积的5%。
    第十三条  指标交易原则上每个季度进行一次,采用一次或多次竞价的方式,现场挂牌交易。具体事项以挂牌公告为准。
    第十四条  指标交易程序:
    (一)交易服务机构根据指标供需情况,在交易场所和省土地市场网发布指标交易公告,公告期为10个工作日。公告的内容包括:
    1.指标的编号、数量等基本信息;
    2.挂牌交易的时间、地点、竞价方式、增价规则等;
    3.竞买人的条件;
    4.指标交易保证金的缴纳和处置;
    5.需要明确的其他内容。
    (二)交易服务机构受理指标交易的申请,确定竞买人资格。竞买人须在参与竞价前缴纳保证金。
    (三)竞买人按照公告的竞价方式、时间、地点,通过填写报价单的形式,集中进行报价。
    (四)交易服务机构根据交易规则确定竞得人,并将成交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五)公示无异议的,由交易服务机构通知交易双方,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签订《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合同》。
    (六)竞得人缴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竞得人按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合同》的约定,在规定期限内将剩余的交易价款支付给出让人。
    (七)《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合同》约定的款项足额到账后,由交易服务机构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中将相应指标调拨给竞得人。
第十五条  竞得人的确定:
    (一)在集中报价期间只有一个竞买人且符合报价要求的,直接确定为竞得人;
    (二)在集中报价期间有两个及以上竞买人且符合报价要求的,报价高的确定为竞得人;
    (三)在集中报价期间有两个及以上竞买人报价相同且符合报价要求的,先提交报价信息的确定为竞得人。
    第十六条  省以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单独挂牌交易。交易服务机构根据供需情况,确定挂牌交易指标总量;竞买人按照挂牌公告确定的方式,对指标交易单价进行报价,竞买人报价同时需明确所需交易指标数量;按照符合报价要求的报价高低,依次确定竞得人及竞得交易指标数量;有两个及以上竞买人报价相同且符合报价要求的,按提交报价信息的时间先后依次确定竞得人及竞得交易指标数量。
    竞得人按照成交的指标交易单价与竞得交易指标数量的乘积支付交易价款;出让人按照本次挂牌成交补充耕地指标的平均价与本次出让指标数量的乘积获得交易价款。其他交易程序参照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挂牌公告期间,无符合条件的单位报名的,交易服务机构应公告提示本次交易终止。未竞得指标的,交易服务机构应在挂牌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竞买人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
    第十八条  在成交信息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成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交易服务机构以书面的形式提出。交易服务机构应立即展开调查,于5个工作日内公布调查结果。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申请竞买的指标总数原则上不得突破本地区近三年经批准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平均数。
    第二十条  交易服务机构原则上根据出让人提供补充耕地指标的先后顺序安排挂牌公告。指标挂牌后所产生的价格风险由出让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  出让人应对拟交易指标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并在纳入交易指标库前出具相应审查文件。
    第二十二条  竞买人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向交易服务机构上报指标需求情况。竞得人通过交易所得的指标,仅限用于本地或本用地项目的耕地占补平衡,不得再次转让。通过交易竞得的指标须在一年内使用完毕,在规定时间内未使用完毕的,限制该竞买人参与指标交易。
    第二十三条  在交易过程中,交易服务机构经调查认定指标交易过程中存在出让人和竞买人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交易的,相互串通、操纵交易的,应宣布交易无效,并没收其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省国土资源厅以增加下达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或优先安排省以上投资土地整治项目等方式对提供指标并交易成功的出让人进行奖励。对为省以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提供指标的出让人,奖励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对为其他项目提供指标的出让人,奖励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对不能完成下达交易指标任务的地方,给予相应的限制。
    第二十五条  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结果,除不可抗因素或司法裁判等特殊原因外,双方必须予以认可,任何一方不得无故拒签合同。报价成交后,出让人或竞得人无故拒签的,列入不良信誉记录名单,予以公告,两年内限制参加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活动,竞得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六条  交易服务机构设立举报或投诉电话、信箱,接受单位或个人对交易过程中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交易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在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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