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健全节约集约用地机制体制,更好地落实土地使用标准,科学核定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32号,以下简称132号文)要求,省厅组织编制了《江苏省建设项目节地评价规程(试行)》。现印发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节地评价工作
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科学合理确定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实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必然要求,是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有效措施和重要抓手。我省已先后发布实施2006版和2010版《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在严格用地准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促进建设项目节约集约用地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新兴行业产业不断涌现,原有行业生产技术也不断提高,仅靠现有土地使用标准已不能满足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用地规模的要求。因此对无标准项目、因特殊要求需突破标准项目及用地规模较大项目开展节地评价,推行节地评价制度,作为现行土地使用标准的有益补充,既符合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要求,又可以实现以标准引导项目节约集约用地、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的目标。各地要深入领会中央和部、省关于节约集约用地各项要求,坚持土地使用标准控制,严格用地规模约束,切实推进节地评价工作。
二、节地评价工作要求
根据国土资源部要求,结合我省实际,需开展节地评价的建设项目包括:国家和江苏省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或国家和江苏省已颁布土地使用标准,但尚未涵盖具体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简称“无标准项目”);因特殊要求突破土地使用标准建设项目(简称“突破标准项目”);用地规模较大(线性工程超过100公顷、块状工程超过30公顷)的建设项目。
对需开展节地评价的建设项目,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权限,在用地预审前及时告知用地单位开展节地评价,并组织节地评价专家论证。节地评价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共同组成节地评价成果,作为用地预审时建设用地规模确定的依据。
三、严格土地使用标准执行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用地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关于土地使用标准、节地评价制度的政策指导,督促其依据土地使用标准,按照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合理测算建设项目用地规模,规范编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要按照省厅《关于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权限的通知》(苏国土资规发〔2014〕2号)要求,要在承接预审权限的同时,同步建立和完善土地使用标准审查制度,将土地使用标准审查落实到具体岗位和相应环节,加大土地标准的审查力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土地使用标准和节地评价制度执行到位。
附件:江苏省建设项目节地评价规程(试行)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2014年4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