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工业用地供应时,将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非生产设施占地比例、投入产出等控制性指标纳入土地使用条件;项目运营后达不到合同约定条件的,缩减用地面积或收回土地使用权。在工业项目约定的开工日期前或达产后,因企业自身原因无法建设或运营的,受让人可申请解除土地出让合同,经出让人同意,按照约定终止合同,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返还剩余年期土地出让价款;对地上建筑物的补偿,可采取残值补偿、无偿收回、由受让人恢复原状等方式处置,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约定。推行“以地控税、以税节地”工作,建立工业用地税收考核机制,推行“以地控税、以税节地”工作,运用税收信息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对税收不达标的低效用地实行强制退出。 (徐春鹏 张洪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