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实施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规模。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集中兴建农民住宅小区。对城市规划区规范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 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标准。对“空心村”和闲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户多宅”等,要消化利用,加大盘活力度。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