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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开山采石 保护资源环境 促进和谐发展
发布时间:2008-04-21 00:04  浏览次数:   来源:   [ ]

    江苏经济发达,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强度较高,特别是对建筑用石料和水泥用灰岩的需求量巨大。而本省山体资源十分有限,过度的开发对自然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日益严重,社会各界反映十分强烈。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必须推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的根本转变,树立环保优先和生态矿业的观念,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有限的矿产资源,促进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全省范围内严格限制开山采石,是近几年江苏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已经取得了明显成效。

  2001年江苏省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限制开山采石的决定》,明确规定了五类区域、地段列入禁止开山采石区,如城市规划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地质遗迹保护区;港口、机场、军事设施等重要设施的保护范围;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交通干线和重要旅游线路至两侧直观可视的范围;本省境内长江、淮河、大运河、太湖等主要流域性河流两岸、湖泊岸线和水库、堤坝至两侧自然地形的第一层山脊及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范围等。我省凡有开山采石活动的各市,按照规定划出了禁采区,经省政府批准,全省共划定禁采区79处,禁采带26条,总面积9838平方公里,占全省国土面积的近十分之一。南京、镇江、徐州、连云港等市政府以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布了禁止开山采石的范围,设置了禁采标志牌,接受社会监督。各地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克服重重困难,妥善处理善后工作,花大力气关闭了禁采区内的开山采石企业。经过为期3年的努力,至2004年底,全省禁采区内应关闭的898家开山采石企业都已按计划全部关闭,占当初开山采石企业总数的50.6%。限制开山采石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有效地遏制了矿山生态环境恶化的局面。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交通等各项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的加快,各地相继出现了新的应当禁采的区域。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省人大决定,以补充调整禁采范围、加强禁采区管理、巩固禁采成果为重点,省国土资源厅提出了开展新一轮限制开山采石工作,2006年3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限制开山采石工作的意见》。在新一轮限制开山采石工作中,要求各地补充调整禁采区范围,并制定关闭计划,确保在2008年底前全部关闭新划定禁采区内的开山采石企业。据统计,全省有开山采石活动的9个市共划定禁采区81个,比上一轮禁采区增加了2个;禁采带29条,比上一轮禁采带增加了3条。禁采区总面积为12104.5平方公里,扩大了2266.5平方公里,占全省国土面积的比例由上一轮的9.6%提高到11.8%。新划定禁采区内应予关闭的共有164家开山采石企业,至2007年底已关闭了132家,剩余32家在2008年底将全部关闭。

  虽然我省限制开山采石取得了很大成绩,但距严格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山体资源还存在着很大距离。

  一是江苏矿产资源开发强度高。江苏受地域面积和地质条件的限制,矿产资源相对匮乏,但由于经济发展的需要,对矿产资源需求量较大。2006年,全省开采矿石总量为2.21亿吨,占全国的3.8%,居第11位。

  二是开山采石企业数量、开采量偏大。经过上一轮的限制开山采石,我省开山采石企业数量和从业人员减少了一半。由于历史原因,目前仍有600多家开山采石企业,近两年开山采石总量一直在1.22亿吨左右,开山采石占矿产品总量的55%,仍然偏大。

  三是水泥产量增长过快。近几年来,我省水泥产量均以两位数的幅度增长,2006年水泥产量为10880万吨,较2005年增长了13.6%,占全国的8.8%。

  四是禁采区内大中型采石企业关闭难度大。江苏水泥灰岩资源主要分布于南京、镇江、徐州以及无锡宜兴、常州溧阳和金坛,经过多年发展,已经建立起一批大中型水泥原料基地,目前这些水泥企业的自备矿山多数位于禁采区内,关闭难度大。

  鉴于当前禁采区调整扩大,建筑用石料和水泥用灰岩市场供应量少价扬,可采区内开山采石企业布局存在着“多、小、散”、开采不规范、违法违规、偷采盗挖现象时有发生等问题,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正在采取以下措施:

  一、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对无证勘查开采、超层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污染破坏矿山环境和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越权审批矿业权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清查处理,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巩固多年来限制开山采石的成果,努力实现禁采区内全面禁止的目标。

  二、加快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我省将建筑用石料、水泥用灰岩列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的重要矿种,并将宜兴、溧阳及句容等地列为资源整合的重点地区,今年2月,经省政府同意下发了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按照整合实施方案要求,重点地区水泥用灰岩由原有采矿权56个整合为27个,建筑用石料由原有采矿权237个整合为91个。各地政府作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的责任主体,必须在2008年底前完成实施方案规定的关、并任务,各级国土、工商、环保、安监、公安等部门密切配合,依法办理完相关手续。

  三、加快推进关闭矿山环境治理。省政府已将山体保护复绿工程、工矿废弃地恢复工程列入我省“环保优先”十大工程之中,我省也已制定规划,对城市规划区、风景名胜区、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交通沿线的破损山体,分期分批完成整治修复任务。

  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我省的山体资源和生态环境,努力将采矿活动的负面效应压到最低,必须调整我省的经济结构和发展方式。建议在全省范围内要严格禁止再新上水泥生产线和扩大水泥生产能力,同时淘汰落后工艺小水泥厂,逐步压缩全省水泥生产总量。鼓励水泥、建材企业向省外或国外发展,对于建筑、交通等基本建设所需石材、石料要充分利用外省资源,从源头上严格控制我省的开山采石。

  为使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依法禁止开山采石得到全面落实,各级政府在实施关闭采石企业中有法可依,建议省人大常委会修改2001年颁布的《关于限制开山采石的决定》,除了不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和景观的大型水泥、建材原料基地需报经省政府特殊批准保留外,明确规定在全省范围内禁止开山采石,留与子孙片片青山,促进江苏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和谐发展。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