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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镇村布局规划和村庄分类调整
发布时间:2024-04-18 09:04  浏览次数:   来源:   [ ]

 

(1)现有镇村布局规划是在2020年大力推进农房改善、集中建设新型农村社区的背景下完成的,现在乡村发展形势发生了较大变化,出现搬迁撤并力度偏大、其他一般村比例偏高等问题,可否对镇村布局规划进行调整?
答:可以。2021年省委1号文件提出镇村布局规划可以动态更新,后续我厅建立了规划动态更新制度,并在2023年出台的《江苏省镇村布局规划编制指南(2023年版)》中明确了动态更新的具体规则。各地可结合乡村发展环境变化,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动态完善镇村布局规划成果,合理调整村庄分类,进一步明确村庄发展方向。同时各地在开展镇村布局规划更新调整时,应严格落实村庄规划省级汇交中的相关村庄调整说明承诺。
 
(2)县域范围内其他一般村数量太多、比例偏高,影响新增建设用地布局,是否可以放宽其他一般村布局新增建设用地的限制?
答:“其他一般村”属于当前暂时难以看清发展方向的村庄,未来应当逐步明确具体分类。各地要准确把握村庄分类内涵,逐步明确村庄发展方向,指导各项涉农政策实施。比如“集聚提升类”村庄,并非仅指人口集聚发展的村庄,也包含人口不集聚、但需环境整治提升的村庄。鉴于我省的“其他一般村”大部分属于后种类型,各地可考虑将“集聚提升类”村庄进一步细分为“集聚发展类”和“整治提升类”两类村庄,将部分“其他一般村”纳入“整治提升类”。
 
(3)镇村布局规划动态更新中,能否减少规划发展村庄的数量比例?
答:原则上不能。根据2019-2020年完成的全省镇村布局规划汇总及其后续实施分析,不少地区出现规划发展村庄占比偏低、其他一般村占比偏高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建房、设施配套等涉农工作推进。各地要充分认清城镇化发展和乡村人口演变规律,从推动乡村全面振兴的角度,准确把握村庄分类内涵作用,适度提高规划发展村庄数量比例,不得“大进大出”随意调整,不得因相关考核、降低建设标准和资金投入等原因擅自减少规划发展村庄数量。
 
(4)搬迁撤并类村庄和其他一般村是否可以翻建、新建农房?
答:关于不同类型村庄是否允许翻建、新建农房,省级并无明确具体规定,一般由地方结合实际制定相关政策。从城镇化发展规律、公共服务配套成本、群众生活便利程度、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等角度,应鼓励引导村民进城入镇或就近到规划发展村庄适度集中建房。
 
 
 
 
 
 
(本技术问答仅供各地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参考,后续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