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镇开发边界内增量空间5%的规模指标如何使用?该指标与挂钩拆旧规模存在什么关系?该指标使用完是否可以再申请?
答:“城镇开发边界内增量空间5%的规模”仅用于计算新一轮村庄规划专项流量指标,并非直接扣减城镇开发边界内增量空间5%规模,在具体使用方式上可参照原村庄规划专项流量指标使用。村庄规划专项流量指标使用完毕后,可根据县域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村庄用地规模、流量指标归还情况等,经综合评估后再次下达。后续省厅将逐步明确该指标再申请具体规则。
(2)乡村地区的建设指标来源是什么?
答: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外单独选址项目、零星城镇建设用地,已明确具体位置的,村庄规划应衔接上位规划、落实用地布局,涉及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统筹;尚未明确具体位置的,村庄规划可暂不预控。村庄规划中新增服务乡村振兴相关建设用地的,可使用村庄规划专项流量指标。后续省厅将逐步明确村庄规划专项流量指标使用规则。
(3)村庄规划中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是否可以突破上级下达的村庄规划专项流量指标?是否允许“自己给自己下流量”在本村内自身平衡?
答:不可以。村庄规划专项流量指标应在县域内统筹使用,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统一管理和分解下达。村庄规划不能“自己给自己下流量”,凡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均需明确指标来源,不能简单用“自身平衡”方式擅自新增建设用地。
(4)村庄规划专项流量指标有无具体使用范围要求?能否用于布局工业用地?
答:村庄规划专项流量指标主要用于保障乡村振兴相关建设用地需求,应当通过编制村庄规划予以具体落实,可用于布局符合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政策的工业用地。后续省厅将逐步完善村庄规划专项流量指标相关使用规则。
(5)如何实现县域范围内乡村地区建设用地减量?是不是每个村庄规划都要实现建设用地减量?
答: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目前国家总体要求乡村地区建设用地要逐步实现减量化,因此我省规定要避免村庄规划成为单纯的“增量”规划,村庄规划专项流量指标实行增存挂钩周转使用。各地要统筹考虑乡村建设用地增量(村庄规划专项流量指标)与减量的关系,通盘考虑县域范围内建设用地减量措施,但无需要求每个村庄规划都实现减量化。编制村庄规划,要做好与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耕地占补平衡、废弃露采矿山整治等工作的统筹衔接,对明确将实施建设用地减量的地块,应在村庄规划图中表达为复垦(减量)后的土地用途。
(本技术问答仅供各地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参考,后续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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