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乡村地区受政策、市场影响比较大,每年都会产生新的发展诉求,对已批已汇交的村庄规划如何动态更新,有没有相关的机制建议?
答:《江苏省村庄规划编制指南(2023年版)》规定因村庄发展环境变化需修改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单位可向原村庄规划审批机关提出修改申请,经同意后参照规划编制工作程序开展规划修改,并按规定进行成果汇交。《江苏省村庄规划编制指南(2023年版)》《关于加强村庄规划引领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的通知》(苏自然资发〔2023〕259号)等文件都明确提出允许地方探索建立村庄规划动态更新制度,各地可依法制定村庄规划动态更新制度相关规范性文件,明确动态更新程序要求,规范开展村庄规划修改或动态更新工作。后续省厅将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立法要求,逐步完善村庄规划动态更新有关规则制度。
(2)是否允许村庄规划“一次审批、分批汇交”?
答:由于缺乏《国土空间规划法》等上位法依据,目前省级尚未出台村庄规划相关管理办法,除涉及全域综合整治试点的村庄规划外,其他村庄规划暂不允许“一次审批、分批汇交”。村庄规划应统筹近远期村庄发展和用地需求,但只有省级汇交后的村庄规划方可作为用地审批依据。后续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3)《江苏省村庄规划数据库省级汇交要求(2023试行版》就是村庄规划数据库吗?
答:不是。《江苏省村庄规划数据库省级汇交要求(2023试行版》仅供村庄规划成果省级汇交使用。各地可在下发数据库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数据入库要求,补充完善村庄规划数据库空间要素和属性字段,将村庄规划成果纳入本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管理。
(4)村庄规划成果是否仅需满足省级汇交材料中的“三图、两表、一库、一清单”要求?
答:不是。“三图、两表、一库、一清单”仅是对村庄规划成果省级汇交的基本要求,各地应根据不同类型村庄发展需求,参照简易版、基础班、深化版的要求,合理确定规划编制内容和深度。
(5)村庄规划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仅调整建设用地性质,是否需省级汇交?村庄规划中留白用地在后续使用时明确用途,经批准明确用途的留白用地,是否需省级汇交?
答:需要。按照《江苏省村庄规划编制指南(2023年版)》要求,所有村庄规划均应汇交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管理,作为后续用途管制、规划许可和实施进度的法定依据。留白用地在后续使用时明确用途,属于调整建设用地性质,具体规划成果形式可按地方规定执行,但也需省级汇交。
(6)村庄规划经批准后需局部调整用地布局,是否可以通过编制村庄规划图则的形式进行调整?
答:《江苏省村庄规划编制指南(2023年版)》明确调整地块规划要求等简单需求的,可通过编制简易版村庄规划执行,但其具体规划成果内容可以简化,且应符合地方规划管理相关规定。调整后的村庄规划,经审批后应及时省级汇交。
(7)村庄规划经批准后需调整建设用地性质,是否需重新审批?是否有简易程序进行用地性质的变更?
答:需要。调整建设用地性质属于对村庄规划的修改,原则上可通过编制简易版村庄规划进行调整。如地方出台村庄动态更新制度规范性文件的,可按照地方规定执行。
(本技术问答仅供各地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参考,后续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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