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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深化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改革
发布时间:2017-04-20 13:04  浏览次数:   来源:   [ ]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简称压矿审批)是国家赋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一项职能,是国务院大力推进简政放权、减少审批事项背景下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之一,其依据为《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根据国土资发[2010]137号文规定,压矿审批实行国家和省两级审批。

近年来,我厅按照部、省有关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积极推进简政放权,改革创新,简化程序,推进权力下放,审批效率显著提高,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1、根据国家审批制度改革的新形势要求,进一步简化压矿审批的申报材料,并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2、主动为国家、省重大工程提供优质服务,超前介入,对一些重点工程急事急办,有力保证了相关工程建设项目的及时推进。

3、结合江苏实际,探索下放压矿审批权限,先后开展了“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重要矿产资源贫乏的县(市、区)”、“省级以上开发园区”等区域性压矿调查工作。按要求开展了“区域压矿调查”的地区,对区内已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预登记的,单个项目不再办理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手续,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出具。

我厅坚持在压矿审批过程中处理好保护资源、保障发展和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三者之间的关系。通过以上多措并举,方便了基层建设单位,提高了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效率和基层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