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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玉波谈“全面实施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制度 促进江苏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发布时间:2007-05-11 00:05  浏览次数:   来源:   [ ]

  应江苏省土地市场网、江苏省国土资源研究中心之邀,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利用处处长宋玉波处长参加了2007年首次土地市场论坛。

  在论坛上,宋处长从背景、意义和特点三方面谈了我省实施工业用地招拍挂,进一步推进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情况。

  首先,实施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制度的相关背景

  众所周知,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高速发展,工业化、城市化进程逐步加快,中国综合国力明显增强,城乡面貌日新月异,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普通百姓生活方式也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这一系列的辉煌成就已为世人所瞩目。但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当前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遇到了相当多的困难和难题,如资源约束、能源紧缺、环境恶化等。特别是在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不稳定、不协调、不合理、不可持续”的严峻形势,依靠投资拉动经济增长的格局还没有彻底改变,低水平重复建设与产业层次低下的问题还普遍存在,体现在国土资源上,则表现为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迅速扩张、工业用地比重明显过大,土地投入产出效益并不理想,土地供需矛盾相当尖锐,违法用地屡见不鲜等。如果这些问题,不能妥善解决,将会严重影响中国的粮食安全、经济的运行安全、社会的和谐稳定。为此,党中央、国务院高瞻远瞩,及时提出了“科学发展观”的政治远见,同时针对经济发展在部分行业过热的问题,采取经济、行政、技术和法律等综合手段,实施宏观调控。其中,最重要的措施就是“收紧土地和金融两个闸门,提高产业发展的门槛”,从2004年开始,在全国先后部署开展了“以清理各类开发区用地为主要内容的土地市场秩序整顿工作”、以“清理新开工项目为主体的投资秩序整顿工作”、以“保护环境、节能降耗为目的的清理小化工、小火电项目专项清理工作”、以“关注民生为目的的清理房地产市场秩序整顿”等多项行动,力求促进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产业发展层次的提高,实现节能减排和资源节约,确保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可持续发展。

  为进一步增强土地参与宏观调控的作用,去年9月,国务院下发了31号文件,再次就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为监督各地依法管地、用地,国家设立土地督察制度,在地方建立督察机构,并实行违法用地问责制,从而增强地方政府的责任意识、忧患意识和法律意识。同时,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控制工业用地规模,31号文件还明确规定,要提高用地成本、全面推行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制度,该项制度现已写进了全国人大刚刚通过的“物权法”中。目前,相关国家相关配套政策已陆续出台。可见,党中央、国务院对土地管理十分重视,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从大局和长远利益出发,将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努力工作,切实做好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工作。

  其次,推行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制度的重要意义

  目前,江苏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形势和全国一样,近10年来,江苏经济持续保持2位数的增长速度,到2005年已经提前5年基本实现了2010年规划发展目标,现已进入“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新的发展阶段。而与此同时,江苏经济发展所遇到的问题也和全国基本一样,所不同的是,江苏人多地少,人地矛盾更加突出,至2005年年底江苏预留2010年规划发展空间也已基本用完。现时我省人均耕地已不足0.97亩,接近联合国粮农组织确定的0.8亩人类生存发展的警戒线。而考量江苏省经济发展状况,也存在诸多问题,一是一、二、三产业结构不协调,在土地上表现为工业用地比重明显偏重,近年来工业年度年度用地总量占年度总用地量一直保持在58%的比例;二是经济运行的总体水平不高,仍然处在低成本扩张阶段,在土地上表现为投入产出效益极不平衡,南北差距很大,不少开发区产业雷同,企业缺少市场竞争力和发展后劲;三是土地闲置浪费、低价出让土地的现象在一些地方还较为严重,因此,在我省转入工业化转型、城市化加速、市场化完善和国际化提升互动并进的重要时期,必须要尽快调整产业结构,提升产业发展水平,走新型工业化发展道路。可以说,实行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制度,不仅仅是中央加强土地调控的重要举措,而且也是我省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内在要求。通过这项制度的实施,形成一种倒逼机制,不仅可以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而且有利于促进土地的集约节约利用,有利于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有利于防止和减少土地资产流失,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和加强廉政建设,同时也是缓解我省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的有效途径之一。因此。我省实行工业用地公开出让,不仅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对未来发展也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省委、省政府对推行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制度十分重视,国务院31号文件下发后,就要求我厅尽快研究贯彻意见。我省在利用市场机制配置土地资源方面一直走在全国前列,早在2001年,我省就在全国率先开展经营性用地公开出让制度,比国家推行经营性用地公开出让制度早了1年时间,而实行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我省已有部分地区在31号文件下发前就已进行尝试,并取得了成功。所以,省国土资源厅在总结以往工作实践的基础上形成的《江苏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实施办法》很快得到了省政府批准,2007年2月25日省政府办公厅正式行文,发布施行,这在全国也是第一家出台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具体操作办法的省份。《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江苏工业用地供应已全面进入公开出让的轨道。

  最后,江苏省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办法的主要特点

  实行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是深化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又一重大突破,将彻底改变工业用地以协议方式供地的格局。这就要求我们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原则,调整原有工业用地供应程序。但我们也注意到,工业用地由于涉及门类多、行业特点强,比经营性用地更加复杂。为此,我们在制定“实施办法”时,在充分考虑到工业用地特殊性的基础上,本着“程序严谨、操作简便、信息透明、结果公正”的指导思想,有针对性地设计操作程序。我省“实施办法”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为了增强工业用地供应的前瞻性和主动性,《办法》规定各地要按照“十一五”发展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科学合理地编制符合本地特点的产业发展规划,在此基础上,按照市场导向和时序安排制订年度工业用地公开出让计划,并向社会予以公布。公布公开出让计划,就是为招商选资提供用地指南和信息。

  二是《办法》根据现时工业用地的具体情况,为投资者提供了取得土地的两种路径。一种是地方政府根据产业发展要求,主动设定土地使用条件,编制公开出让方案,通过市场公开选择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另一种是投资者可以根据政府发布的公开出让计划提出用地预申请,地方政府根据其提出的用地预申请对照产业发展要求,有针对性地设定土地使用条件、编制公开出让方案。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条件下,一般情况下,该投资者是能取得属意的工业用地。

  三是为了做好与现行工业项目基本建设审批程序的衔接,《办法》将工业项目建设程序由原来的“先立项、后供地”调整为“先供地、后立项”,大大简化了审批环节。同时,为了提高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效率,《办法》还规定了工业项目立项审批和环境评价的时限,在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投资者不必要的行政审批成本和投资风险。

  四是为了强化工业用地批前、批中、批后各个环节的监管,“办法”要求各职能部门要强化工业用地全程跟踪管理,实行工程竣工验收制度。目的就是为了规范土地使用者的用地行为,防止资本恶意并购、垄断并购等恶意圈占土地现象的发生,确保我省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