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通知,明确新建居住项目电动自行车占非机动车停车位比例不得低于80%,充电设施配置比例不得低于电动自行车停车位的50%。鼓励在新建居住项目场地内设置独立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在地面布置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可以不计入容积率、建筑密度。严格审批管理,项目在规划条件、方案审查、规划核实三个阶段,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与规划保障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审批、同步验收,强化规划实施监督。 (南京市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