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海警局、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共同制定的《江苏省常用海洋资源开发利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基准》)正式印发实施,为我省海域执法工作划定了清晰标尺。
《基准》依据中国海警局、自然资源部联合印发的《海洋资源开发利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结合江苏海洋工作实际,重点从裁量判断情节、具体情节、具体罚款幅度三个方面进行了细化。在裁量判断情节上,明确了对海域类违法行为以不同用海方式面积大小作为判断因素,对海底电缆管道类违法行为以作业距离、海缆损伤程度、修复周期等作为判断因素;在具体情节上,充分考量当事人主观态度和社会影响,新增“积极办理用海手续”“因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实施”等情节,使裁量尺度更加贴合实际、做到情理兼顾;在具体罚款幅度上,对国家基准确定的幅度进一步细化,精准划定裁量空间,切实提高可操作性。
省级海警、自然资源部门联合制定出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在全国尚属首例,为规范我省常用海洋资源开发利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保护公民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政策依据,为提高海洋行政执法透明度与精准度,维护执法公平公正打造了“江苏样板”。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抽调精干力量组成起草小组,与海警部门一道逐条研讨、反复打磨基准内容,联合组织开展实地调研与专家论证,并通过书面征求、门户网站公开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确保《基准》贴合我省海域执法实际,更加实用、管用、好用。(厅海域海岛管理处 省海域执法监督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