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现将以下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公告作废。
1.1000033691号房屋所有权证
2.宜国用(2010)第45601671号土地使用权证
3. 苏(2019)宜兴不动产证明第0001484号
4. 苏(2022)宜兴市不动产证明第00226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