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不动产登记规程》第5.4.7.3条的规定,现对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苏(2021)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217997号
邢军
抵押权
320205101238GB10025F00240601
鑫安苑润和里49-601
登记机构:无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锡山分中心
2025年 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