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依据
- 受理条件
- 办理材料
- 办理流程图
- 服务表格
- 是否收费及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申请人本人或代理人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并接受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询问;2、申请的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职责范围内;3、申请材料应当齐全,符合要求,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4、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5、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6、申请内容与询问笔录记录不冲突。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等人民政府有权机关送达人执行人员身份证明(身份证、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当提交委托送达函;
2、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或解除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公安等人民政府有权机关解除查封的,提交协助解除查封通知书;人民检察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函。
3、其它必要材料。
(一)住宅类不动产80元/件(核发一本证书);
(二)非住宅类不动产550元/件(核发一本证书);
(三)证书工本费(增加证书)10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