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申请人本人或代理人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并接受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询问;2、申请的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职责范围内;3、申请材料应当齐全,符合要求,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4、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5、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6、申请内容与询问笔录记录不冲突。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企业提交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提交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提交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其他组织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
(2)自然人提交户口簿、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离婚证)或婚姻状况声明等;
(3)其中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
3、《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他项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4、还款凭证或债权人同意注销的书面证明;
5、抵押人或者第三人申请注销的,提交证明抵押权已灭失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
(一)住宅类不动产80元/件(核发一本证书);
(二)非住宅类不动产550元/件(核发一本证书);
(三)证书工本费(增加证书)10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