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已经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2、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4、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
5、地质灾害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发布。
6、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7、地质灾害分为哪几个等级?
答: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一)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二)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三)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四)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8、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如何处理?
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几个重要环节是什么?
答:地质灾害防治是一个系统工程,要做到科学有效的防灾减灾,必须要抓好规划、立法、监督管理、调查监测、防灾预案、群测群防、抢险救灾等七个重要环节。
10、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实施要点是什么?
答:(一)进行专门工程勘察,查明险情及其地质条件,制定科学合理的工程治理方案;(二)工程治理方案中要合理确定防治目标,其中包括形象目标,即防治对象的范围、部位、安全目标,即工程防治应达到的安全标准;(三)要进行可行性方案优选; (四)要合理确定施工方法,施工程序,加强施工中监测工作,实行信息法施工;(五)要请有专门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承担相应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