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土〔2018〕139号
各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土环保局:
根据《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不动产权籍调查有关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为深入开展不动产登记领域改革,进一步规范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优化我市营商环境,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开展权籍调查。各地不动产登记部门、权属调查机构应依据《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不动产权籍调查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的要求,规范开展权籍调查,形成完整有效的调查成果,保障不动产登记的需要。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尚未有权籍调查成果或者已有的权籍调查成果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供权籍调查成果。申请人委托第三方开展权籍调查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资料,指导做好权属调查工作。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首次登记,应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组织完成权籍调查工作。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确认工作,实时更新权籍调查数据库,确保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的现势、有效、安全。
二、充分利用已有调查成果。对于前期登记过程中已经产生的测量成果(如房地产测绘、勘测定界等),符合不动产登记要求的,应当继续沿用,不再重复测量。如申请不动产变更、转移等登记时,不动产界址界限未发生变化的,应当继续沿用已有的权籍调查成果,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已经依法办理了土地登记和房屋登记,经确认土地权属合法且不涉及界址界限变化的,不得要求权利人提交权籍调查成果,不得要求权利人委托调查单位开展权籍调查,不得要求权利人缴纳测绘费、配图费等额外费用。
本通知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苏州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