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自然资发〔2018〕39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和《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发展成本服务保障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苏自然资发〔2018〕1号)精神,现就严格执行“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免收不动产登记费”政策要求如下:
一、严格执行收费政策。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要严格执行相关收费政策,以更实的行动举措、更强的责任担当,将“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免收不动产登记费”政策落实到位,进一步降低企业发展成本,确保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明确企业认定标准。小微企业认定标准应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可根据上述标准,参照国家工商主管部门建立的小微企业数据库来进行认定。在认定过程中,要坚持方便企业、服务企业的原则,不得增加企业负担,让企业开具各类“证明”;可参照税务和有关地区的做法,推行小微企业认定自我举证和承诺制度,由小微企业提交举证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个体工商户凭工商营业执照申请不动产登记费用减免。
全国小微企业库网址:http://xwqy.gsxt.gov.cn
江苏小微企业库网址:
http://www.jsgsj.gov.cn:58888/mini/netweb/SMLibrary.jsp
三、做好政策宣传培训。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加强收费政策宣传,在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不动产登记收费政策进行公示公告,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了解政策内容,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强对窗口一线工作人员的培训,督促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收费政策,把降低企业发展成本的良策落到实处。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2018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