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21日,原宿迁市国土资源局与江苏宿迁电子商务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3213012017CR0045),向该公司出让位于宿豫区(东至扬子江路、南至空地、西至顺河东路、北至洪泽湖东路)的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为28145平方米,用途为商务设施用地。该宗地未建设。
因高铁东站片区详细规划调整,该宗地规划用于其他项目建设,中国宿迁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与江苏宿迁电子商务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土地收储协议书》,中国宿迁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向该公司补偿3411.174万元,收回该公司28145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江苏宿迁电子商务发展有限公司现向我局申请收回上述28145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上述涉及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利害关系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请在本公告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