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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个全国“土地日”广播稿
发布时间:2021-06-29 11:14  来源:如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字号:[ ]

农民朋友们: 

  合:大家好! 

  男:每年的6月25日,是全国“土地日”。在这缤纷多彩的6月里,我们又迎来一年一度的全国“土地日”。今年是第31个全国“土地日”,今年的宣传主题是“节约集约用地  严守耕地红线”。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土为粮之母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严防死守18亿亩耕地红线,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必须站在历史和全局的高度,毫不动摇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守好耕地红线,严保严管是关键,必须像保护大熊猫那样保护耕地。30多年来,《土地管理法》历经4次修改和完善,一直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确立并不断完善世界上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框架。正是因为我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疫情之下,粮蔬供给充足成为社会稳定的“压舱石”,我们的耕地应急保障能力经受住了考验,才有了“14亿中国人的饭碗,我们有能力也务必牢牢端在自己手中。”的底气与自信。 

  男:今天,为纪念31个全国“土地日”,呼吁全社会珍惜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如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广大农民朋友们专题讲解耕地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希望农民朋友们认真收听。 

      

  1.耕地保护是我国基本国策 

  土地管理法》第三条规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长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始终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持续加大耕地保护力度,强化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严格落实占补平衡,严守耕地红线,为我们把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里奠定了坚实基础。但也要清醒看到,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没有变,人均耕地少、耕地质量总体不高、耕地后备资源不足,耕地保护面临数量、质量、生态等多重压力。而且随着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建设深入推进,占地需求和补地资源空间不匹配等问题日益显现,土地资源的无序开发与粗放利用并存,导致土地生态系统功能不断退化。面对新形势新问题,必须继续坚守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牢牢守住耕地红线。 

  2.我国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是严格按照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目的是保护农用地,核心是切实保护耕地,保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防止耕地的破坏、闲置和撂荒。 

  3.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2019年《土地管理法》修改,将“基本农田”修改为“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是指对基本农田实行永久性保护。永久基本农田是从国家战略高度出发,为了满足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而必须确保的耕地的最低需求量,老百姓称之为“吃饭田”“保命田”。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永久基本农田要落实到地块,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各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 

  4.下列耕地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一)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三)蔬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 

  5.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制度。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 

  永久基本农田必须坚持农用地农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建窑、建房、建坟、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禁止以设施农用地为名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休闲旅游、仓储厂房等设施;对利用永久基本农田进行农业结构调整的要合理引导,不得对耕作层造成破坏。 

  6.农村建房行为实施“八不准”制度。 

  2020年7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保护耕地保护红线,维护国家粮食安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制定《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一是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二是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三是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四是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五是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六是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七是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八、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文件规定,对通知下发后出现的新增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肃处理,该拆除的要拆除,该没收的要没收,该复耕的要限期恢复耕种条件,该追究责任的要追究责任,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严肃追究监管不力、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 

  7.“六个严禁”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严格耕地保护的政策措施,但一些地方仍然存在违规占用耕地开展非农建设的行为,为了采取有力措施,强化监督管理,落实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制止各类耕地“非农化”行为,坚决守住耕地红线。2020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明确“六个严禁耕地“非农化”行为:一是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二是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三是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四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五是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六是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通知》强调,要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承担起耕地保护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 

  8.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9.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用地必须符合五项原则。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规定,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使用农民集体土地必须符合以下原则:一是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定确定的地块用途;二是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不能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三是符合村庄和集镇规划,按照规划许可条件用地;四是坚持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服务乡村振兴战略;五是涉及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用地审批。 

  10.破坏耕地要承担法律责任。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照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要承担法律责任。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我县实行违法用地有奖举报制度。 

  为了切实保护耕地,2021年4月12日,如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如东县财政局联合制定《如东县违法用地有奖举报办法(试行)》,鼓励全社会参与违法用地问题监督。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举报违法用地行为,如举报人举报的新发生的违法用地线索经核查属实的,对首个举报人给予奖励。 

  农民朋友们,今后若发现以下行为,都可以进行举报:一是未经批准非法占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行为;二是未经备案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猪舍、鸡舍等畜禽养殖项目的行为;三是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种养殖项目农业用途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接到举报信息后,会立即对举报的线索开展核查,对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将会通知举报人。欢迎农民朋友们进行违法用地举报,举报电话:0513-84513318。0513-84513318。0513-84513318。 

   农民朋友们!悠悠万事,吃饭为大。不论人的食物构成如何变化、进化,始终离不开粮食,而粮食离不开耕地。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这是中华民族繁衍生息、永续发展的生命线。保护耕地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我们每一个人都可以成为捍卫自己饭碗的耕地红线守卫者。农民朋友们,让我们携起手来,自觉遵守土地法律法规,抵制身边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共同坚守耕地保护红线,共同守护我们的美好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