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个全国“土地日”广播稿
农民朋友们:
大家好!
每年的6月25日,是全国“土地日”。今天,我们又迎来了一年一度的6.25全国“土地日”。今年是第27个全国“土地日”,今年的宣传主题是“土地与生态文明建设”。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土为粮之母。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十几亿人口的吃饭问题是我国一件头等重要的大事,决定了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我们必须把耕地保护好,绝不能有丝毫闪失。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今年年初,党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要求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着力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着力加强耕地管控、建设、激励多措并举保护,采取更加有力措施,依法加强耕地占补平衡规范管理,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形成保护更加有力、执行更加顺畅、管理更加高效的耕地保护新格局。
今天,为纪念全国“土地日”,呼吁全社会珍惜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我们将通过知识问答为大家讲解土地政策法规。
1.我国土地资源国情
土地是人类生存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对于总人口占世界人口约1∕5的中国来说,土地资源显得尤为宝贵。随着我国人口的不断增加,人地关系紧张局面进一步凸显,其中人与耕地的矛盾尤为突出。
国土面积辽阔,人均占有量少,人均占有耕地更少。我国内陆土地总面积约144亿亩,居世界第三,但人均占有土地面积约12亩,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1∕3。我国人均耕地不足1.5亩,仅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40%左右。
土地类型多样,优质耕地少。我国国土面积中干旱、半干旱土地大约占一半,平原、丘陵、高原、盆地和山地等各种地貌类型兼具,这为我国因地制宜全面发展农、林、牧、副、渔业生产提供了有利条件。我国中低产田的比例占全国耕地的面积的2∕3以上,有相当一部分耕地地块零碎不规整,田坎、沟渠、道路、坑塘面积过多,土地利用效率低。
难以利用的土地资源面积大,耕地后备资源不足。我国土地资源中难利用地多,宜农地少,宜居面积仅占国土面积的20%。由于我国历史悠久,人口众多,易开发的土地基本上早就被开发利用了。国土资源部2011年7月4日公布的国土资源大调查结果显示,全国集中连片耕地后备资源734.39万公顷,且主要分布在北方和西部干旱地区。
2.为什么要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
答:2006年3月14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18亿亩耕地是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约束性指标,是不可逾越的一道红线。
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都多次强调了要严格捍卫“18亿亩耕地红线”不动摇。
2005年1月,李克强总理作出重要批示强调我国人多地少,任何时候都要守住耕地红线,守住基本农田红线。要坚持数量与质量并重,严格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严格实行特殊保护,扎紧耕地保护的“篱笆”,筑牢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石。
今年年初,党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明确指出“到2020年,全国耕地保有量不少于18.65亿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15.46亿亩,确保建成8亿亩、力争建成10亿亩高标准农田,稳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为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提供资源保障。”确保实有耕地数量基本稳定、质量有提升。
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体现了对国家、对历史、对全国人民的高度负责。
3.“两个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是什么?
答:两个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是,最严格的耕地护制度和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当前,我国经济已经到了必须在发展中加快提质增效的重要时期,粗放扩张、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老路不能再走,严守耕地红线、节约集约用地比任何时候都更为重要和紧迫。我们要将保护耕地作为土地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务,坚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坚持耕地保护优先、数量质量并重,全面强化规范统筹、用途管制、用地节约和执法监管,加快建立共同责任、经济激励和社会监督机制,严守耕地红线,确保耕地实有面积基本稳定、质量不下降。
4.我国土地的基本国策是什么?
答: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规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5.我国土地管理基本制度有哪些?
答:《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了我国土地管理的六项制度,即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土地登记制度。
6.节约集约用地的含义是什么?
答:主要包括三层含义:一是节约用地,各项建设都要尽量节省用地,千方百计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二是集约用地,每宗建设用地必须提高投入产出的强度,提高土地利用的集约化程度;三是通过整合、置换和储备,合理安排土地投放的数量和节奏,改善建设用地结构、布局,挖掘用地潜力,提高土地配置和利用效率。
7.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第一责任人是谁?
答: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的责任制度,是《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一项重要内容。按照文件规定,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的责任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负主要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2017年2月,党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共同责任机制,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树立保护耕地的强烈意识,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格源头控制,强化过程监管,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全面落实。”。
8.什么是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
答: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和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9.什么是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的概念和内涵是什么?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基本农田是耕地中的精华,是中国人的“口粮田”、“保命田”,只能种植粮食作物,即是用来种植粮食、油料、蔬菜等农作物的,不得擅自在基本农田内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更不准破坏基本农田搞非农业建设。
永久基本农田是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不得占用的耕地,就是对法律规定的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特殊保护。一经划定,在规划期内必须得到严格保护,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
永久基本农田的内涵和功能比一般基本农田更加丰富,它不仅是为了满足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需要,而且要适应多元目标和功能的需求,实现保数量、保质量、保生态“三位一体”;保资源、保节约、保权益“三保并重”。
从生产功能来看,永久基本农田是耕地中的精华,划定一定数量的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是保证粮食生产、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的根本。
从空间功能来看,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不得随意调整、占用,这条“红线”将引导各地走串联式、组团式、卫星城式的新型城镇化发展道路,逐步形成合理的空间开发格局,防止城市无序扩张。
从生态功能来看,永久基本农田是自然生态特别是生态系统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湿地、绿地、景观等多种生态功能,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
此外,保住永久基本农田也是维护农民权益、传承农耕文化的迫切需要。
10.基本农田“五个不准”是什么?
答: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外,不准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
11.什么叫土地整理?
答:在一定区域内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采取行政、经济、法律和技术手段,对山、水、田、林、路、村等进行综合整治,改善土地利用结构和生产、生活条件,增加可利用土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的政府措施。
12.土地复垦的概念是什么?原则是什么?
答:土地复垦是指导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利用状态的活动。土地复垦实行“准破坏,谁复垦”的原则。
13.土地整治给“三农”带来哪些好处?
答:土地整治最直接受益的是农民。1.土地整治和新农村建设结合,改善了农民的居住条件;村庄整洁、道路通畅、配套设施齐全,改善农民的生活环境,促进了城乡一体化,缩小了工农、城乡差别,实现“城市里有田园、田园中有城市”城乡一体化目标。2.增加耕地面积,增强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实现旱涝保收,高产稳产,改善农民的生产条件;粮食产量增加,土地产出率增加,提高农民收入;将田间道、生产路建设与“村村通”工程结合起来,打造生态文明家园,促进新农村建设。
14.什么叫征用土地?
答:征用土地是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将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土地的强制手段。具有以下特征:1.是政府行为,具有强制性;2.征地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3.必须依法对被征地单位进行补偿;4.征地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5.征地后的土地性质和权属发生变更,由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
15.什么是征地补偿费?
答:征地补偿费是指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时,因征地而需支付的补偿费用。征地补偿和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16.实施征地过程中的“两公告”和“一登记”分别指什么?
答:“两公告”是指《征用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一登记”是指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1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土地分为哪几类?
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指农用地、建设用地外的土地,包括荒草、盐碱、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滩涂等。
18.什么是不动产,什么是不动产登记?
答: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财产,如土地、房屋、探矿权、采矿权等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不动产登记又称为不动产物权登记,是权利人申请国家职能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19.不动产登记的程序是什么?
答:不动产登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申请。不动产登记申请是启动不动产登记程序的第一个环节。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不申请,登记机构不得办理登记。第二,受理。受理是登记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接受的行为。第三,审核。不动产登记机构需要对申请登记的事项进行进一步的审核,是最终做出予以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第四,登簿。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事项在登记簿中予以记载的行为。第五,颁证。颁证是指登记程序完成后,依法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核发不动产证书或登记证明。
20.什么是不动产统一登记?
答:不动产登记,是将分散在国土、住建、农业、林业等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能整合到一个部门,承担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动产统一登记可以减少办事环节,提高工作效率,保联不动产交易安全。
2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后,老百姓手中现有的证书用不用更换?
答:各地不得强制当事人更换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增加企业和群众负担。对老百姓持有的旧证书要坚持“不变不换”和方便企业群众原则,即权利不变动,簿证不更换;依法办理变更、转移等登记工作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
22.农民是否可以在自家责任田里搞建设?
答: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和第九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规定,村民对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要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只要改变土地性质,就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占用,对私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行为,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关于我县农村村民建房有哪些政策规定?
答:为进一步统筹城乡发展,改善农村居住环境,积极推进新农村建设,县委县政府从2006年开始实施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并多次下发文件,就相关事项作出明确规定,主要有:
(1)从2006年7月20日起,农民新建房屋必须在乡镇镇村布局规划所确定的农民集中居住区选址建房或购房,严禁点外建房。
(2)农民集中居住区入住对象必须为现具有本村户籍的村民,严格禁止非农性质人员采取其他方法在农民集中居住区建房或购房,允许农户跨行政区建房,但必须完善户口迁移等相关手续。
(3)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有老宅基地的,必须拆除原住房和附属用房,并由镇村组织验收。
(4)对极少数危房户,暂时没有能力建楼房的,允许其在原规划线上按原址、原面积、原结构维修过渡,维修平房不得浇筑砖混钢筋结构。根据县委东政[2008]8号文件规定,危房维修由所在村(居)鉴定、初审,镇(区)把关、审核确认。
根据《如东县农民集中居住区住宅用地管理暂行办法》(东政发〔2009〕55号)文件,农村居民建房用地标准分为两种情形:
一是建制镇(含县城)规划区外,农民宅基地标准为:3人以下(含3人)户不超过135平方米;4人户不超过165平方米;5人以上户不超过200平方米。
二是建制镇(含县城)规划区内,农民宅基地标准为:2人以下(含2人)户宅基地不超过100平方米;3人以上(含3人)户宅基地不得超过135平方米。
同时,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筑占地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70%。
24.集体土地流转“非农化”有什么明确要求?
答: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明确要严防集体土地流转“非农化”。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要按照守住底线、试点先行的原则稳步推进,严格依据经中央批准的改革方案、在批准的试点范围内进行,坚持以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为前提,严防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乱占滥用耕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抵押、担保等,必须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进行,坚持农地农用,不得借农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业建设,严禁在流转农地上建设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农家乐、私人会所等。引导农业结构调整不改变耕地用途,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造湖、种植林果、建绿色通道及其他毁坏基本农田种植条件的行为。设施农业项目要尽可能利用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和非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生态退耕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方案,分步骤、有计划进行,基本农田和土地整治形成的耕地不得纳入退耕范围,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审核退耕范围和退耕结果,严防弄虚作假和随意扩大退耕范围。
25.什么是设施农用地?
答: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26.哪些用地可以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临时使用土地届满,由临时用地的单位和个人负责恢复土地的原使用状况;无法恢复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当相应的经济补偿责任。
农民朋友们,土地资源是我们共同拥有的宝贵财富,保护耕地,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让我们携起手来,自觉遵守土地政策法规,抵制身边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共同坚守耕地保护红线,共同守护我们的美好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