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村民住宅用地;
(2)现代种养业,农产品加工业,农产品流通业,乡村制造、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手工艺品业,乡村休闲旅游业,乡村新型服务业,乡村新产业新业态等乡村产业用地;
(3)农村道路、农村供水保障、乡村清洁能源、农村物流体系、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乡村信息基础设施等乡村公共基础设施用地;
(4)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
(5)国家生态安全屏障保护与修复,草原保护与修复,湿地保护与修复,重点流域环境综合治理,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重大地质灾害隐患治理等乡村生态保护与修复用地;
(6)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要求的乡村振兴促进活动涉及的用地行为。
乡村振兴项目拟使用集体土地的,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批;其中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规定的情形,并依法实施征收。
农村产业项目用地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列入国家禁止类产业目录的、污染环境的项目,不得进入乡村;规模较大、工业化程度高、分散布局配套设施成本高的产业项目应进市县或乡镇产业园区;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加工应向城镇开发边界内集聚;直接服务种植养殖业的农产品加工、电子商务、仓储保鲜冷链、产地低温直销配送等产业,原则上应集中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边界内,并优先依托规划发展村庄布局;利用农村本地资源开展农产品初加工、发展休闲观光旅游而必需的配套设施建设,可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不突破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等约束条件、不破坏生态环境和乡村风貌的前提下,在村庄建设边界外安排少量建设用地,实行比例和面积控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供地手续。
在项目建设中需要依法依规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不能简单的通过镇、村同意批复来代替规划许可手续。其中乡村公益设施、乡村产业等项目在建设前还需取得项目立项批文。经营主体应依法取得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规划要求,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避免出现违法违规用地问题,造成经营主体损失。
村级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含村庄规划),如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或征收、供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