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专题专栏 > 科学普及
科普小知识|耕地保护知识100问(第六期)
发布时间:2024-09-20 11:28  来源:如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字号:[ ]
  • 什么是耕地占补平衡?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国家改革完善占补平衡制度后,将非农建设、造林种树、种果种茶等各类占用耕地行为统一纳入占补平衡管理。 

  

  • 村集体可以自行组织恢复补充耕地吗? 

  可以。各类实施主体将非耕地垦造、恢复为耕地的,只要符合相关规定,都可以作为补充耕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在符合规划、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自行实施恢复补充耕地。 

 

  • 二调是耕地,现状是果树、林地,退出复耕后,是否可以作为补充耕地来源? 

  将平原地区二调时为耕地,现状种植果树、植树造林的地块退出,恢复为耕地的可作为补充耕地来源。 

  

  • 什么情况下可以占用一般耕地实施绿化造林? 

  (1)经国家批准实施的退耕还林还草还湿还湖,应当在“三调”底图和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上明确实施位置,带位置下达退耕任务; 

  (2)经批准实施的国土绿化,应当在“三调”底图和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上明确实施位置; 

  (3)确需在耕地上建设农田防护林的,应当符合农田防护林建设相关标准,建成后,达到国土调查分类标准并变更为林地的,应当从耕地面积中扣除。 

 

  • 道路两侧绿化带能否占用耕地? 

  严格控制铁路、公路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用地审批,道路沿线是耕地的,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宽度不得超过5米,其中县乡道路不得超过3米。不得违规超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种树建设绿化带。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绿化带。 

 

  • 光伏项目是否可以占用耕地? 

  根据《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光伏项目选址应当避让耕地,光伏发电项目配套设施用地,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其中,涉及占用耕地的,按规定落实占补平衡。 

 

  • 村里有些耕地面积小且分散,有些和零星房屋交错在一起,难以机械化耕作,有没有什么办法把小田连起来、变成大田? 

  可以在尊重农民意愿、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通过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宅基地有偿退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土地综合整治等,实现“小田变大田”,解决耕地碎片化问题,提升耕地集中连片度和机械化种植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