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 六十 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如东县政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 。
联系方式: 0513-68505090 。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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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
(被继承人/遗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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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利
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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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坐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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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
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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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申请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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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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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照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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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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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东县双甸镇德银村二组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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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2021)如东县不动产权第13216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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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宏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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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构:如东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