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
因本人 保管不善 ,将坐落于 常乐镇常中村八组 的不动产权证书(权证号:海政房字第12100807 号 )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特此声明。
声明人:沈美琴(钱正辉已故)
2025年 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