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南县国土资源局
征 地告 知 书
灌土征告[2016]第21号
新安镇于营村及有关农户:
因建设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拟征收你村范围内集体土地约89.69亩。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 拟征土地用途:商业。
二、 地块一GNJ012016XC001约89.69亩,拟征土地位置(四至范围)
东:新安镇于营村耕地
西:新安镇于营村耕地
南:新安镇于营村耕地
北:新安镇于营村耕地
三、 拟定补偿标准
本期征用地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一律按《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连云港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连政规发[2014]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拟按下列标准执行:
地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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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费
(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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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补助费(应安置的得地人口)
(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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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
用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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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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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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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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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周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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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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旱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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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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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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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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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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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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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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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86(进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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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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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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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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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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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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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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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周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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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月领取社保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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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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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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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利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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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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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青苗补助费按1000元/亩、地上附着物按实计算。
四、拟定安置途径
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连云港市征地补偿暂行办法》文件规定,拟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
五、 本告知书下发后,国土资源部门将组织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予以配合,并在《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上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
六、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需要听证的,应在本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2016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