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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2-08-05 17:09  来源:盱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字号:[ ]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网站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能力,高效有序地做好应急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1.4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地方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2  分级标准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Ⅰ级)、大型(Ⅱ级)、中型(Ⅲ级)、小型(Ⅳ级)四级。

2.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

2.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2.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2.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以上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  组织体系

3.1  领导机构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当发生特大型和大型地质灾害时,根据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省政府成立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负责全省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指挥和部署。

3.2  日常办事机构

省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省国土资源厅。

3.3  地方政府组织机构

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市、县级政府根据抢险救灾的需要,参照省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机构,负责本地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4  预警预防

4.1  预警预防信息

4.1.1  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各级政府要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省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国土资源、水利、气象、地震部门要密切合作,将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互联,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4.1.2  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共享。

4.2  预警预防行动

4.2.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市、县级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机构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4.2.2  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市、县级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县级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4.2.3  “防灾明白卡”发放

市、县级政府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基层组织负责人以及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群众,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明白卡”发到群众手中。

4.2.4  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省国土资源厅与省气象局联合开展突发性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将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预报预警信息通过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地区的市、县级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接到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报预警后,当地政府要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5  应急响应

5.1  信息报告

5.1.1  时限要求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地质灾害报告后,应速报本级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逐级上报,情况紧急时,也可越级上报。属于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的,在2小时内报至省政府。

5.1.2  报告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5.2  分级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原则,根据地质灾害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发生特大型、大型突发性地质灾害时,由省应急指挥部启动省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其中特大型地质灾害上报自然资源部,建议启动全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发生中型突发性地质灾害时,灾情所在地启动市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发生小型突发性地质灾害时,灾情所在地启动县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5.2.1  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的处置

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地区的市、县级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开展先期处置,同时报省政府启动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部署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

灾害所在地政府应按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在规定的时限要求内按程序速报。

特大型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省级有关部门人员和专家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科学判定灾害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和发展趋势等,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出现超出省应急指挥部处置范围的情况,应及时向国务院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总指挥部报告,请求国务院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总指挥部处置。

5.2.2  中型地质灾害的处置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地区的市、县级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地质灾害发生地县级政府应按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在规定的时限要求内按程序速报。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中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市级政府领导下,由本级应急指挥机构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市级有关部门人员和专家,及时赶赴现场,科学判定地质灾害成因、灾害体规模和发展趋势等,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省应急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市级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5.2.3  小型地质灾害的处置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地区的县级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在规定的时限要求内按程序速报。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县级政府领导下,由本级应急指挥机构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县级有关部门人员和专家,及时赶赴现场,科学判定灾害原因和发展趋势,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省应急指挥部和灾害出现地的市级应急指挥机构派出相应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县级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5.3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工作按照国内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有关要求执行。

5.4  应急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当地县级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6  保障措施

6.1  队伍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乡镇(村庄、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6.2  资金保障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费用由各级财政按有关规定安排。

6.3  物资保障

省、市、县三级政府要储备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并保证供应。

6.4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增强医疗机构对事故伤员的紧急救治能力,全面掌握医疗资源信息。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专业技术培训和演练。

6.5  通信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省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实现信息共享,联络畅通及时。

6.6  技术保障

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的科学研究工作。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处置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6.7  宣传教育

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对广大干部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  奖惩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等物质泄漏。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8.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地区的县级以上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参照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